宁政办发〔2013〕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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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2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及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和内容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市本级政府总预算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和本部门管理的重大民生专项资金预算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市级各部门。


(三)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参照中央和省做法,采用相对统一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公开。市级部门公开的部门预算应包括以下基本格式和内容:一是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概要;二是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的收支预算表;三是本部门收支预算表的简要说明(用于对本部门收支预算进行解读和释疑)。市级部门公开的本部门管理的重大民生专项资金预算,应包括资金安排计划、分配方案、分配标准等具体信息。


三、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2013年,市级选择10个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进行预算信息公开试点: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除涉密部门外,市级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全部推行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级部门预算和部门管理的重大民生专项资金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本部门一位领导具体分管该项工作,落实责任。


(二)做好保密审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保密审查制度,从严把关,确保不因预算信息公开导致涉密信息泄露。


(三)按规定时限公开。2013年起,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预算和重大民生专项资金预算,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收到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政府门户网站为部门预算和重大民生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也可以利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其他途径,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


(五)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市级部门预算和重大民生专项资金预算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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