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2〕16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关于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工作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宁委发〔2010〕42号),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9号)中关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支付”的要求,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09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奖励对象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坚持企业为主的原则,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一次性奖励金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发放的,作为福利费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次性奖励金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发放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独生子女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依法实施破产的市及市以下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财产中列支,如企业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不能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四)经确认的市及市以下注销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五)参加市级养老统筹的灵活就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四、登记办法
(一)登记地点
1、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
2、注销企业、灵活就业的持证退休职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镇)进行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镇)进行登记。
(二)申请登记
1、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人口》网站(www.njjsw.gov.cn)下载。企业可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领取。
2、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子女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退休养老证》。
3、本人申请。持证退休的职工持《申领表》及所需证件,在各自规定的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已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在规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五、资格确认
(一)在企业登记的人员,由企业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企业张榜公示7天,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奖励金直接发放给本人。
企业将奖励对象签收一次性奖励支付凭证、奖励对象名单及电子文档,报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备案,街道(镇)审核无误后,与企业签订《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到人社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街道(镇)负责将奖励人员资料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
(二)在街道(镇)登记的人员,先由社区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领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街道(镇)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街道公示7天后,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对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对象,街道(镇)负责签署《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告知本人。
(三)区(县)负责本辖区注销企业、破产企业的确认工作;负责汇总、确认本区(县)一次性奖励发放人员名单。
六、发放方式
(一)一次性奖励金在持证人员退休时,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为确保有效监管,企业向人社部门申办职工退休手续时,须提供与街道(镇)签订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确认书》。如果未提供《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确认书》的,由市人社部门汇总单位及退休人员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
对拒不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市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部门直接征收,以维护持证退休职工权益,确保一次性奖励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一次性奖励资金专用帐户。人口计生部门提供需财政负担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数额,经政府审批确认后,在奖励对象退休次年3月底前,市、区(县)财政统一将经费划拨至一次性奖励资金专户,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的6月底前发放到人。
七、职责分工
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界定发放人员和范围,做好牵头协调、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确认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做好注销企业确认工作;监察、工会等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信访部门、“12345”政府服务热线负责信访接待和疏导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的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政策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待遇,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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