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2〕14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2013年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采购人在编制2013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支持;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江宁、浦口、六合区和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
南京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目 录 |
项目 |
备注 |
A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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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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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 |
电器设备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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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02 |
电冰箱 |
包括冰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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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05 |
摄影、摄像器材 |
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镜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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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106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空调器(2级能效以上)*、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等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 |
A030109 |
其他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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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其中,数据库软件为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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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1 |
计算机类 |
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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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2 |
打印机* |
包括便携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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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4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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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5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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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6 |
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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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8 |
投影仪* |
包括视频展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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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09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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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10 |
快(高)拍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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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12 |
基础平台软件及工具软件 |
包括市场上出售的正版成套操作系统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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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13 |
绘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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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14 |
存储设备 |
包括磁盘阵列、磁带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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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215 |
显示设备 |
包括光电显示屏、触摸显示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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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 |
家具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10万-50万元为协议供货(不含50万),1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不含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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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01 |
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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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02 |
宿舍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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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办公消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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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1 |
办公用纸▲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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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
建筑、装饰材料(甲供材 |
指由采购人提供并付款的建筑、装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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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1 |
水泥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合计采购金额市、区、县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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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3 |
板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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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4 |
金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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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5 |
瓷砖 |
包括石材等 |
A0506 |
清洁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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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7 |
房屋整治、小区出新材料 |
包括房产部门实施房屋整治、小区出新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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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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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1 |
救灾物资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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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5 |
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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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
专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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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 |
医疗耗材 |
指卫生单位(非医院)用医疗耗材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 |
A0703 |
图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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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8 |
制服、服装及劳保用品 |
包括工作服、制服以及劳保用品等 | |
A10 |
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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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1 |
通信设备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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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101 |
电话通信设备 |
包括程控电话交换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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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102 |
无线电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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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2 |
印刷设备 |
包括印刷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速印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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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 |
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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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01 |
服务器 |
包括PC服务器*及小型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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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02 |
路由器 |
其中:单价10万元以下的路由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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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03 |
交换机 |
其中:单价10万元以下的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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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04 |
网络信息安全产品 |
指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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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499 |
其他网络设备 |
包括工作站、不间断电源(UPS)、加密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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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5 |
发电设备 |
包括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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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6 |
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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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7 |
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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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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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9 |
港口码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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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1 |
工程机械 |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 | |
A1014 |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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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8 |
档案、保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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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9 |
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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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0 |
实验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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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2 |
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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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3 |
文艺设备 |
包括各类乐器、舞台设备等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10万元以上。 |
A1024 |
体育设备及器材 |
包括健身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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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5 |
地震设备 |
包括各类地震专用设备和仪器 | |
A1027 |
电梯和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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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8 |
炊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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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9 |
锅炉 |
A1030 |
检测、检验、鉴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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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1 |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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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2 |
安保监控设备及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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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3 |
节能、节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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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4 |
卫星定位、导航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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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5 |
交通设施 |
包括护栏、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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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6 |
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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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7 |
残疾人康复训练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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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8 |
残疾人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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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9 |
环保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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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0 |
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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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1 |
污水处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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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2 |
测绘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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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3 |
防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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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4 |
地质勘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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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5 |
节能灯 |
包括道路照明节能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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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6 |
彩票销售设备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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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7 |
农用设施设备 |
指温室、大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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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交通工具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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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1 |
汽车 |
包括轿车*、商务车(10座以下)*、越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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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3 |
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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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4 |
汽车轮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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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5 |
船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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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9 |
其他货物 |
包括以上未列举的其他各类货物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100万元以上。 |
B |
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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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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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
绿化工程 |
指单位内部绿化工程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级为2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10万元以上。 |
B03 |
消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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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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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水电暖气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
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水电暖气管网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
C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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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
印刷▲ |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 |
C02 |
信息化系统监理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其中:软件升级为40万元以上。 |
C04 |
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保障(质保期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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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 |
指政府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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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
工程招标代理 |
指政府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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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 |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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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1 |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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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3 |
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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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
会议▲ |
包括各类住宿类会议,含以会代训 | |
C9 |
物业管理*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区、县50万元以下为协议供货(不含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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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会展策划和布展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级为2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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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
房屋外立面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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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
宣传(广告)牌设计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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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
法律咨询(顾问)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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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
财务审计 |
指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由财政性资金支 付费用的财务审计项目 |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市级为2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10万元以上。 |
C17 |
规划评审 |
指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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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 |
财产保险 |
指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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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
网站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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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
各类电子政务服务外包 |
注:1、以上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年批量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打▲号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3、协议供货产品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4、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求的,经财政部门批准,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5、物业管理项目采购人需要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的,除补齐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员相关保险费用外,增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可以续签。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
部门单位 |
项 目 |
教育部门 |
教育技术装备 |
卫生部门 |
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 |
公安部门 |
警用设备与用品 |
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旅游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20-100万元外包项目) |
城市管理部门 |
花卉、苗木等 |
规划部门 |
部分规划、测绘项目(不含自编项目) |
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 目 |
限额标准 |
货物类 |
市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县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 |
服务类 |
市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区县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上。 |
工程类 |
施工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 |
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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