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2〕14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市审计局 2012年11月)
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改进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到位,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和促进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南京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着力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规定期限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等。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被审计单位还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审计、监察、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监督和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督办力度,并对整改报告提出意见,保证整改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补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单位等,提请同级政府进行督查。相关部门应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督查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各级政府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室)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要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部门、单位,由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
三、努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正确对待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整改工作;要注重治本,建章立制,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切实规范自身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要认真研究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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