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2〕14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市园林局的批复》(苏编〔2012〕2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园林局的决定》(宁委发〔2012〕244号),设立南京市园林局,为市政府副局级部门管理机构,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职责。
2、划入市旅游园林局承担的公园风景区规划、古树名木的管理以及有关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公园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加强“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
2、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会绿化、部门绿化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对城市永久性大型绿地、行道大树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县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城市“绿线”相关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园林绿化相关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相关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会同城市建设部门,承担重点园林、景区及其他城市绿化建设相关工作;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绿色图章”管理。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及环境布置工作;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制定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移交标准,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五)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和等级申报工作;按权限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建议,组织审定公园、风景区规划和园林景点等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
(六)负责占用(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等审批事项,承担公园、风景区内的绿化相关审批并监管;依法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的责任。
(七)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完善风景区、公园、广场游园、道路绿化和古树名木等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和养护质量等级标准,制定有关绿化养护定额并组织实施。
(八)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庭院绿地、居民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等工作目标建议,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园林绿化行业评比、创建工作。
(九)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园艺、宣传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合作交流。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文秘、机要、财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信访、保密、应急指挥联络、机关后勤等工作;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相关决定事项的督办等;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史志;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及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规划建设处
编制风景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城市“绿线”和“绿色图章”的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城市公园绿地、广场游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的设计方案,审查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按权限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建议,审查公园景点建设等设计方案;承担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工作;审查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制定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编制城市绿化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定额;制定城市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依法负责城市绿地占用、树木伐移、大修剪事项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协调重大节庆活动城市环境布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增城市绿化设施的移交工作;指导城市绿地防灾消险和城市绿地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相关行政许可集中审批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四)社会绿化管理处(风景园林指导处)
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事务;编制城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区内的园区、居住区、单位附属以及新市镇绿地等社会绿化、部门绿化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生态园林城市等创建工作目标建议,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编制市属公园管理和建设维护经费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风景区、公园园景园容、管理等级标准,并指导、监督公园规范化管理;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
(五)园艺科技处
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合作交流;制定园林绿化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园林行业星级等全市园林绿化行业评比、创建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相关统计工作;指导城市苗木、花卉园艺产业调整和行业标准制定,指导园林植物品种专类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市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等环节的技术研究;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土壤改良,行道大树、乡土树种、新优品种选育,以及古树名木保护复壮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联系城市园林工程、花木、盆景、植保等相关行业协会。
四、人员编制
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正副处长10名,其中:正处长5名,副处长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具体事务由区(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执法工作由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在相关业务上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市园林局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责,在相关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
(四)市园林局负责本机关干部人事、财务、后勤等管理事务。
(五)市属公园除部分下放区政府管理外,其隶属关系不变,仍由市旅游部门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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