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2〕13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7号
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自主开发、接受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 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市级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软件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五)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遵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除本办法约定外,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市级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市级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单位要细化软件配置需求,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十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按照通用软件和非通用软件分类。
(一)通用软件。各单位提出年度配置计划,经市政务数据中心汇总后报市发改委批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目录及标准进行采购。
(二)非通用软件。市级部门配置非通用软件,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组织市政务数据中心进行技术审核,经批准后编入预算,市级部门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目录及标准进行采购,并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以其他配置方式形成的软件,由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应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取得软件时,应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
有关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许可协议、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确保软件资产安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加强对自行开发或升级软件的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处置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设置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处置形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应坚持优先整合利用的原则,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市级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第二十条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五章 会计核算及帐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明细账(卡),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维护软件资产信息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使用权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或者单位价值未达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形成的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等产权的软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其他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软件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软件:合同清单(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合同清单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
(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单位使用软件为合法软件,并规范登记入账。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防范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险。
第三十条 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审计监督,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软件资产管理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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