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1〕11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和明确管理维护责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1: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和明确管理维护责任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城市桥梁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重要功能。目前,由于建设主体或投资主体不同、产权归属不同等原因,除城市维护资金对应的市政管养城市桥梁外,城市建成区内尚存在大量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管养的桥梁、景区桥梁、厂区桥梁,甚至是无主桥梁等。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区划的调整,不少农村桥梁、公路桥梁也逐步纳入了城市桥梁管理范围,这些桥梁中部分设施尚未明确管养责任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养护维修管理的通知》(苏建城〔2008〕9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0〕124号)精神,以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为推进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做到设施管理全覆盖,杜绝城市桥梁安全隐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城市桥梁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桥梁管理维护责任主体


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桥梁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桥梁管理维护措施,确保桥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其他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任务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一)已纳入市政管养的城市桥梁,继续按照目前的管养体系,由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二)在建的城市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后纳入市政管养。


(三)公园、风景区范围内的桥梁根据该公园、风景区的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四)地铁高架桥由市地铁部门管理维护。


(五)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等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市桥梁管理维护工作。


(六)除上述桥梁外的所有桥梁,按属地化管理要求,由属地政府负责管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调查统计,及时补充更新数据资料,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养责任单位。


二、落实城市桥梁管理维护责任要求


各桥梁管理维护单位应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桥梁管理维护工作,完善桥梁档案,系统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管理维护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保证行车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三、建立城市桥梁管理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等管理单位对所管养的城市桥梁,应建立管理信息及隐患排查报送制度,开展管理情况评价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按时将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其余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汇总后按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四、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维护监管


各桥梁管理维护单位应按《江苏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推动城市桥梁管理维护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每年不定期对城市桥梁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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