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1〕9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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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生局2011年6月)



为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2号)和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金属污染是在长期的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等特点。近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渐显露,省内外陆续发生的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涉及重金属行业仍将保持增长态势,由此带来的重金属污染压力将持续增大。重金属污染隐患的长期存在,将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理念,切实担负起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责任,全力以赴,重拳治污,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群众远离重金属污染危害。


二、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我市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行业是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环境危害风险较大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三)工作目标。在进一步核查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的基础上,突出治旧控新、源头预防、综合推进。近期实现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努力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得到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市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与重金属相关的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涉及重金属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淘汰的落后产能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与重金属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更严格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县执行情况,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涉及重金属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的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涉及重金属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金属冶炼业等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一律不得审批。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实施涉及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防控区域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查。


(三)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各区县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对涉及排放重金属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彻底解决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酸蓄电池、铅冶炼等企业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惩治涉及重金属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及超量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存有严重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环保核查的文件。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污水严禁直接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推进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入园进区。鼓励并引导涉及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和园区化集中管理。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设立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并报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各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建设和发展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并报省环保厅审批。涉及重金属的铅酸蓄电池、电镀、冶炼、化工类项目不得在专业生产片区外新建和扩建,区外现有项目凡位置不当、防护距离不足或者有其他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要抓紧分批关闭或搬迁。


(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全市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一轮审核工作必须在2011年底完成,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积极推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升级改造,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2015年底前,所有涉及重金属的强制性审核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涉及重金属废物的减量化和综合利用水平。


(六)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重金属的生产企业要在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应急防控机制,落实应急防控措施,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涉及重金属的电镀、酸洗、含铅蓄电池生产和再生利用企业更要迅速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培训和演练。各区县政府要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群发性污染健康危害事件,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护群众健康。


(七)开展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建立重点防控区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敏感人群定期体检制度,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评价、人群健康体检及诊疗和处置等工作规范。开展重金属环境与健康危害的调查研究。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内潜在风险人群有计划地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对需要治疗的人群积极诊疗。


(八)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开展基本农田土壤、城市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农产品产地及灌溉水重金属污染动态监控和风险分析,对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农田开展污染状况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农田土壤生态修复。加强对重点防控区饮用水、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以及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


(九)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现状和特点,实施技术、管理、政策等综合性手段,分阶段、分区域、分层次解决各类生产场所、矿区、农用地土壤特别是耕地等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以及遗弃的、大量积存的重金属废物潜在的污染问题,加快实施铬渣、尾矿等治理方案,有效保障周边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对已关停的涉及重金属企业,要在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污染场地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受污染的场所和耕地在没有治理及修复达到相应的使用功能前,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种植食用农作物。


(十)编制和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我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近期和远期的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各区县重金属污染防治计划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各重点防控区域要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本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各级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督促企业减少排污总量、规范环境管理、公开环境信息、提高治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建立考核体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按年度检查考核。未完成任务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该区域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完善政策法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础,针对我市现阶段重金属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建立落后产能淘汰补偿机制,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提高重金属排污费缴纳标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发挥信贷税收综合调控作用,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保证区县各部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区县环保部门每两个月要开展一次重金属排放企业废水、废气、污泥等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并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控。严格涉及重金属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工作。加强执法、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保证监管工作成效。


(五)重视科技支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健康保护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治理技术。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研究力度,尽快确定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的建设条件,适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广重金属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和措施,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热情。采用多种形式对公众普及重金属危害、预防、应急防护等方面知识,增强防护能力。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七)鼓励公众参与。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涉及重金属的生产项目建设以及设立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要充分听取并尊重公众的意见。涉及重金属的生产企业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健康保护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实施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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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