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1〕9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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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商务局 2011年7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5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1、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我市范围内具有对外劳务外派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必须由商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含技术和管理人员)。公安机关在受理对外劳务事由的出国申请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备案手续。


2、严格审核对外劳务备案材料。商务部门在为外派劳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以及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如已签订)。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3、加强外派劳务企业资格管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具有外派劳务资格,并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严禁企业或个人擅自或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4、规范外派劳务招收行为。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境、境外居留、工作许可等合法手续,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务工手续。


5、严格执行外派劳务收费规定。外派劳务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及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因此向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其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三、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6、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劳务人员到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法律、应急等培训,并取得由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颁发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不得赴境外务工。外派劳务培训由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未经认定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外派劳务培训。


四、强化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


7、强化境外风险防范。外派劳务企业应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外派劳务企业要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8、强化境外管理责任。外派劳务企业批量外派劳务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带队随行,与境外雇主衔接好合作关系,安排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外派劳务企业要建立境外劳务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对在境外恶意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系统


9、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商务部门要牵头加快建立对外劳务人员信息统计系统,登记外派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全市外派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基本统计台账。


10、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企业、个人,商务部门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市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警示管理。加强对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管理,对曾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个人,有关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企业通报。


11、推进对外劳务信息管理资源共享。市商务、投促委、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信息交流沟通,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形成互动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对外劳务管理信息平台。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


12、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强化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按章查处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直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


13、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登记和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由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虚假广告宣传。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七、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切实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投促委、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委和外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有力、充满活力的对外劳务管理机制。


15、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市级管理的外派劳务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置;其余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八、严格责任追究


1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本意见由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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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