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1〕6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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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南京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5号)要求,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种植养殖环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生鲜乳收购和奶站管理,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要指导督促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农业部176号、193号和1519号公告,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要加大对上述公告所列出的禁用药物和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二)生产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配料、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查验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使用食品添加剂,指导督促生产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并强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等管理制度。重点加大对鲜冻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调味品、水果、蔬菜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登记制度。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整理适合南京特点的餐饮服务环节常用添加剂使用手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现榨果蔬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


各区县、各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


组织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9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区县、各部门将自查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市政府于12月上旬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县政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组织,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并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各区县、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食安办。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1、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企业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企业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行动成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基层监管工作有效运转。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区县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区县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保持高压态势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各区县、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加大抽检力度,强化监测预警


各区县、各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范围,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非法行为查处情况。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按照农业部、卫生部的有关公告(相关公告由市食安办统一转发),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对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安办。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信委、商务局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在食品行业中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要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核查、及时回应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管理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苏政电发〔2011〕9号)精神,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布相关新闻稿件,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措施和成效,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要结合“三走进、五服务”等活动,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宣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区县要于5月10日前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按规定格式印制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和所有化工厂、制药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告格式范本由市食安办统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行动和监管实际需要,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每一家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宣传部门要会同各监管部门做好媒体报道及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和引导工作,及时澄清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信息,消除公众疑虑,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每周一、周四上午向市食安办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食安办要定期编发《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建立由市食安办牵头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各区县比照市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集中发布专项行动进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附件: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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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