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1〕4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 市监察局 2011年3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高效推进,确保工程及早发挥效益,依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6号)精神,现就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500万元以下、且系当年12月1日以后批复立项、并要求在次年汛前完成交付使用的“防汛、抗旱、应急消险”项目。
二、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和操作程序
按照便捷、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型水利建设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明标明投”的发包方式。
“明标明投”是指发包人确定发包价后,通过指定信息网站公开发布发包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已进入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承诺接受所有发包条件的潜在承包人报名,并采用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发包文件。发包人从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应当包括发包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造价、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二)发布发包信息。发包人应当在指定信息网站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三)报名。潜在承包人实行网上报名,且应当在报名有效期内,按照发包文件的规定提交承诺书,并完成报名工作。
(四)确定中标单位。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随机抽取承包人的工作,抽取工作必须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电子发包系统中完成。抽取过程网上留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取结果在网上公示,并发出抽取结果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履约评价。工程完成后,发包方应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
(一)施工企业名录库入库条件
在市建设工程“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立市级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可自愿申报: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三级和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4、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地区或分公司在南京地区,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5、在南京地区有满足承担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凡在申请加入名录库前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1、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工程款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的;
2、有行贿、受贿或暴力抗法行为的;
3、因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施工企业名录库入库方法
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评出入库企业,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建立施工企业名录库。具体评分方法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三)施工企业名录库的管理
施工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利局依据承包人信用评价和考核,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承包人信用,适当增减入库企业。已加入名录库的承包人资质等级和人员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水利部门报告。
(四)施工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清退
加入名录库的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名录库:
1、资质被取消或降低,达不到录入名录库要求的;
2、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3、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5、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意见组织实施;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入库和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施工企业入库和发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全市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行政监督。
市水利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发包前提交备案的报告,并进行审核;
2、派员监督发包人随机抽取承包人等活动;
3、对发包人发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4、接受发包人提交备案的发包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材料。
派驻市水利局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的发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