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8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1:33:26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

改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建立规范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购销全程集约化、交易行为透明化,是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延伸,是推进“医药分开”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南京市落实国家新医改政策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精神。

二、深化“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国家新医改政策为指导,继续坚持“防腐、惠民、增效”的原则,以实现“阳光采购、阳光用药、阳光监管”为目标,加强药品购销全过程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一)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托管与基本药物制度的对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必须在省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配置的药物范围,必须符合市选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承担(受托)配送的药品经营公司,必须是省确定的配送企业(选择1—2家);基本药物以江苏省确定的中标价格(即采购价格)采购,零差率销售;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的结算方式,必须由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统一结算采购货款。

(二)继续深化二级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改进现行医疗卫生机构的托管方式,统一实行集中托管的模式。所有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省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按照省中标(入围)产品目录以及省确定的采购、销售价格规范操作。

1、区县政府办二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由各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接收、审核订单后,向省平台发送,并组织统一支付货款。选择省统一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也可选择配送本区县基本药物的企业配送。

2、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与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通过监管平台实现对接、信息共享和监管。

3、市属二级医疗机构在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平台上集中采购和统一支付货款。

(三)不断完善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托管。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集中托管、统一支付、全程监管”的模式,由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负责集中采购、统一支付货款等日常运作和管理。要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完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科学、合理的目标。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拓展托管范围。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托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中药饮片等集中采购的托管工作,延伸采购、结算平台功能,充分发挥药品集中采购托管平台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推行药房托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改革推进工作。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作为政府指定的市、区县级卫生系统的政府药品采管办事机构,要统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药品集中采购托管机构的管理监督,实行市和区县统一管理、分级运行。同时,认真研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做好全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和药品采购信息报送工作。

(二)强化全程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加强监控。努力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支付、统一监管。

(三)加强货款结算管理。市、区县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分别牵头组织相应的供购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统一结付货款。资金占用补偿和规模优惠收益,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和惠民服务。鼓励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等药物流通主体,加强信息化、自动化建设,不断优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办法》由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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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