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7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1:33:2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

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内退职工,各企业应继续按照宁劳社就〔2003〕15号的规定执行,其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仍停留在改制时水平,并低于2009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2010年10月起,必须调增到确保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是发放水平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今后每年按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数额递增。

二、切实履行“协保”协议

改制时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工,出再就业中心(工作站)时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的职工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职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与上述托管职工签定的协议,及时发放托管职工生活费,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标准。

三、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主体与资金来源

托管职工生活费由其所在企业承担。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由改制企业承担,产业集团托管的职工生活费由产业集团解决。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托管职工生活费用发放

各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保障托管职工生活费用不低于上年水平,让托管职工感受到企业和社会的关怀与温暖。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改革办)、市国资委(振兴办)、有关产业集团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托管职工合法权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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