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7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养社区居委会主任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养社区居委会主任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8〕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退养社区主任(曾专职从事社区工作且现在以退养社区主任身份领取退养补贴人员)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标准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原浦口区、原大厂区退养社区主任的生活补贴待遇,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江宁区、原江浦县、溧水县和高淳县按照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
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责承担。
二、明确退养社区主任医疗保障问题
全市退养社区主任可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参保政策给予补助。
三、切实落实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要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年底前将调整的生活补贴兑现到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与退休职工养老金同步调整。加强工作的专项检查,对不按时或不按标准落实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的街镇,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落实到位,确保退养社区主任生活得到应有的保障。对于各区县的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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