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7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拟定的《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10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提出以下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2、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享受对象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相关规定领取。
二、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财政承担。按现行财政体制,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需负担的奖励金,市级财政负担40%、区级财政负担60%,由市财政先行统一支付,年底按市区分担比例进行财政结算。老五县范围需负担的奖励金,由其自行解决。
各区奖励对象的人数,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奖励对象户籍地划分。信息系统中无奖励对象户籍地信息的,按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居住地划分。老五县的奖励对象以参加本区(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名单确定。
三、奖励对象确认
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财政负担奖励的范围进行审核,筛选出驻宁部省属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和在市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登记、其户籍地(居住地)不在各区的持证退休职工后,交各区进行确认。
各区人口计生局从“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查询出属本区负担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并填写《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确认书》(见附件),经区“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确认。区政府确认后,将《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确认书》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操作。
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区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审核汇总,并经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据此拨付资金和发放奖励。
四、发放渠道
1、市财政局将奖励金(包括市级负担部分和各区区级负担部分)拨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通过奖励对象个人养老金账户发放。
2、符合奖励范围,在市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登记其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各区的持证退休职工,其奖励金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并将奖励金拨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发放。
3、符合奖励范围,奖励对象死亡的(原参加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并由市财政局将奖励金拨至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发放。
五、其他
1、符合奖励范围、未及时申报登记的人员,其奖励金的财政负担原则、资格审核和发放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另作安排。
2、发放工作自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9月底前完成。
3、驻宁省、部属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按隶属关系解决。
附件: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确认书
附件:
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确认书
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经审核,符合《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口径规定,属我区发放范围、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奖励金的奖励对象共 人,按区级财政承担60%计算,我区承担发放资金 万元。现予确认。
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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