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6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统称“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年限为两年,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
(三)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确定(统称“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
(一)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进藏服役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
1、在读专科生按40%的比例发放;
2、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按50%的比例发放;
3、已毕业本科生按60%的比例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的发放年限为两年,即其服义务兵役的年限。
三、义务兵立功奖金
(一)对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立功授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根据其档案奖励记载,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一次性的奖励:
1、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5%的比例发放;
2、荣立三等功的,按20%的比例发放;
3、荣立二等功的,按40%的比例发放;
4、荣立一等功的,按50%的比例发放,如奖励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标准发放;
5、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100%的比例发放,如奖励标准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发放。
(二)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兵役期间立功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一次性奖励:
1、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5%的比例发放;
2、荣立三等功的,按15%的比例发放;
3、荣立二等功的,按30%的比例发放;
4、荣立一等功的,按50%的比例发放;
5、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100%的比例发放。
(三)当年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荣誉的,按获得最高荣誉等级发放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并与优待金同时发放。
四、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立功荣誉金
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的,每人每年参照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立功荣誉金:
1、荣立三等功的,按5%的比例发放;
2、荣立二等功的,按8%的比例发放;
3、荣立一等功的,按10%的比例发放;
4、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20%的比例发放。
多次立功的,按其最高军功等级计发。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复原军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待待遇
(一)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二)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受过警告以上处分或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劳改、判刑的;
(五)档案弄虚作假的;
(六)不符合享受优待奖励其他规定情况的。
六、经费来源及办法
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奖励、补助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并由民政部门按照优待标准和当年优待人数,以及立功奖励情况审核、造册后,报财政部门核拨给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本意见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为2008年冬季及以后入伍的义务兵;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立功荣誉金的发放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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