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12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1:48:0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由区县落实耕地补充方案承担补充耕地责任,耕地开垦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林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生活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等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可按照《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用地指标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方式取得,面积控制在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不具备办理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可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9〕32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二)镇街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设施农业项目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范围),报区县农林部门审查。


(三)区县农林部门审查。区县农林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农林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落实复垦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镇街、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区县农林部门,并说明原因。


(五)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区县、镇街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引导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设施农用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从事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由国土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森林、林木资源的,由农林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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