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9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1:51:45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农业委员会,挂市林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林局农业、林业、农机、畜牧兽医、蔬菜管理的职责,市农业资源开发办公室的职责以及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合署的市政府农村经济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将原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挂牌的市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合同管理等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规划、目标考评及组织实施工作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五)将原挂靠市园林局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六)加强农林执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八)加强引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九)发展扶持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农业各产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拟定全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负责拟订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三)负责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引导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技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五)管理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协助有关部门监管项目资金。负责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和对外交流合作。协调推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观光农业建设。


(六)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承担生鲜奶质量管理。


(八)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及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工作。加强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动物产品安全、兽药药政药检等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布局调整,拟定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协助生猪定点屠宰有关工作。


(十)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占用、采伐林地(木)进行审批。组织开展林政执法,协调指导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十一)贯彻国家、省有关渔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及渔船检验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十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开展农业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动全市义务植树和绿化事业的发展。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指导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


(四)科技教育处(综合处)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负责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指导全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调研;组织实施农业宣传工作。


(五)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合作处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拟定合作社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指导开展合作社辅导培训;协调扶持合作社发展和提供金融服务工作。


(六)农村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受理涉及土地承包的信访、举报,负责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负责低收入农民增收工作;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七)农业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实施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肥料、农药、种子管理工作;发布农情信息,及时掌握阶段性农业生产情况;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


(八)蔬菜处


拟订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蔬菜业结构与布局调整,做好城市应急保供工作;审核征用菜地的建设项目,征收和管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组织蔬菜品种、蔬菜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指导蔬菜检测队伍和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九)园艺处


拟订园艺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艺业结构与布局调整;做好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的情况综合和牵头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桑茶果瓜等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园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十)畜牧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负责畜牧、饲料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兽医处(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


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负责动物防病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技术措施;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和突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负责动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指导动物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


(十二)水产处


贯彻国家、省有关渔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及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与环境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农产品无公害化生产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的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工作等;组织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控制与防治;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工作。


(十四)林业处


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组织实施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负责林业区划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市营林规划工作;指导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


(十五)林政资源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统计;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对临时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进行审批。对经营(含加工)木材、运输木材核发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十六)农业装备处


研究制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农业装备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政策的实施;组织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及推广;负责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及网络建设;负责农业机械牌照及行驶证(准用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核准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用具的调度工作。


(十七)农业服务业处


负责全市农业服务业的规划和指导;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金融、保险等服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指导农林系统涉外工作,参与市级外向型农业开发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农业会展工作。


(十八)发展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市农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农林经费等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提出扶持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林系统基本建设及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出国人员选派等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群团等工作;组织农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归口管理社团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推动全市义务植树和绿化事业的发展;拟订本市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督促检查绿化委员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分解落实绿化责任状的目标管理,安排重点绿化工程;依法收缴、管理绿化补偿等项费用,管好、用好全民义务植树统筹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直属行政机构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主要职责:拟订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论证,组织申报或确定由国家和省、市立项的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编报年度工程和投资计划;负责审定项目设计、工程概算、实施方案及项目调查,并指导项目实施,组织检查和验收;负责拟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细则和系统目标管理办法。


五、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主任1名、书记1名,副主任、副书记5名、总农艺师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18名。


六、其他事项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城乡绿化规划和全民义务植树管理职责。有关绿化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应建立协商制度,绿委办定期与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研究拟订年度经费安排计划。


(二)市农林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受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开展农林综合执法(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8175.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