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8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挂市开发园区协调管理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全市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发园区协调管理以及口岸协调服务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境外投资和开发园区协调管理的职责、原市口岸委员会的职责(除长江岸线资源协调职责)、原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政府联络服务办公室)有关联系商会和投资促进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二)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三)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
(四)强化招商引资职责,面向境外企业、境外资本、境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央企和境内民间资本,做好重大项目招商、产业链招商和科技创新成果招商。
(五)强化全市投资促进体系建设职责,整合投资促进政策和资源。
(六)强化投资环境建设职责,推进审批流程再造。
(七)强化投资促进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境外投资、开发园区建设、口岸工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定全市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促进政策和有关资源整合政策,承担督促各项政策落实的责任。
(二)依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布局,组织制定全市吸引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全市一、二、三产业投资促进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重点招商目标和重大招商项目;承担全市招商引资组织实施和考核奖惩的责任。
(三)承担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全市产业链招商、重大项目招商和科技创新成果招商的责任;具体负责有关重点目标、重点产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任务。
(四)承担全市境内外投资促进大活动的统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加强全市投资环境的整体宣传工作;负责投资促进官方网站建设,统一发布招商信息。
(五)研究拟定投资促进市场化运作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
(六)牵头组织投资促进联席会议;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推进投资促进流程再造,实施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投资促进、项目落地服务工作,协调重大项目推进。
(七)组织拟定促进境外投资政策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申报和指导扶持市内企业开展海外兼并、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按规定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及统计工作。
(八)牵头拟定促进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民营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大型民营企业来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发展民营总部经济;联系驻宁各类商会;承担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综合管理,承担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核及转报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组织拟定全市开发园区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协调开发园区各类发展资源整合,推动各类专业平台或特色园区规划建设;组织建立开发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
(十一)组织编制口岸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协调推进口岸大通关和口岸信息化建设;负责南京口岸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海关监管区域设立的审核、申报;负责口岸特别物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联系口岸查验单位,组织开展文明口岸共建工作。
(十二)加强全市投资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境内外招商网络建设工作,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联系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投资促进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部门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牵头起草部门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负责机要文秘、档案、宣传、建议提案办理、信访、会议组织、接待以及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外事活动和出国(境)招商团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
(二)综合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招商引资、境外投资、民营经济发展、开发园区发展、口岸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调研国内外宏观形势的研究分析和全市投资促进重大问题;提出全市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促进政策和有关资源整合的建议;承担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承担相关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制造业招商处
依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布局,研究拟定全市制造业招商引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编制目标企业库、项目库,提出年度重点招商目标和重大招商项目建议;承担有关重大项目招商任务;协调和跟踪全市制造业产业链招商、重大项目招商。
(四)服务业招商处
依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布局,研究拟定全市服务业招商引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编制目标企业库、项目库,提出年度重点招商目标和重大招商项目建议;承担有关重大项目招商任务;协调和跟踪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
(五)科技创新招商处
依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布局,研究拟定全市科技创新创业招商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重点招商目标和重大招商项目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承担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创业招商任务;协调和跟踪全市科技创新创业重大招商项目。
(六)民营经济招商处
拟定促进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民营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大型民营企业来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发展民营总部经济;联系驻宁各类商会,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承担市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境外投资政策建议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申报和指导扶持市内企业开展海外兼并、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及统计分析工作;联系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服务体系,辅导企业申请境外投资企业专项资金。
(八)投资推广处
拟订全市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计划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组织策划;指导区县、开发园区举办的专场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全市整体投资环境的包装、宣传、营销、推广工作;牵头建立和联系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负责我市驻境内外投资促进代表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与各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类经济促进机构的联系工作;指导我市投资促进官方网站建设。
(九)投资服务处
提出加强全市投资环境建设的建议;组织对项目落地过程跟踪服务,并协调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组织各类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投资促进联席会议具体工作和部门间协商协调具体落实工作;研究拟定投资促进市场化运作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协调引导区县、开发园区、相关部门和具体企业做好内外对接工作。
(十)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核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承担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核及转报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牵头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和履行合同;负责推进外资企业增资和再投资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报告工作动态;负责调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和外商投诉工作;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一)开发区处
组织研究拟定促进我市开发园区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编制全市开发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和各类功能园区及平台建设的审核、申报的组织工作,推进专业或特色园区建设;负责开发园区综合评价指标的统计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和协调开发园区对外合作。
(十二)口岸综合协调处
牵头编制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协调推进口岸大通关和口岸信息化建设;负责海关监管区域设立的审核、申报及日常运行协调;负责口岸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联系口岸查验单位,开展文明口岸共建。
(十三)海陆空港处
组织协调海陆空港口岸设立、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区域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海陆空港口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负责海陆空港口岸的日常运行协调;负责海陆空港国际(地区)航线发展促进和航班(班轮、班列)口岸保障以及区域航空服务合作协调;负责海陆空港口岸特别物资运输协调;负责有关重大项目投资促进、涉外会展活动的空陆港服务协调。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及出国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为吸引优秀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管理制度,建立更为灵活的用人和激励机制,其所需编制和经费问题另行规定。
(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牵头建立投资促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实施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承担促进项目落地相关责任;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项目落地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市投资促进委会同市商务局与海关、检验检疫、口岸单位等共同推进建设电子口岸,协调发挥口岸服务“外资、外贸、外经”的整体作用。
(五)有关民营企业经营的优惠服务政策与中小企业优惠服务政策统筹考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助制定。
(六)成立市投资促进中心,为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承担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各项工作。
(七)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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