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8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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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挂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管理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组织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职责。


(四)加强组织推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职责。


(五)强化推动区域内科技资源统筹整合的职责。


(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应用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学事业费及各类科技资金;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监测工作。


(三)统筹规划产学研结合工作,牵头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组织、推进创新平台建设;联系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制定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指导重点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促进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五)拟定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


(六)指导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拟定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七)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


(八)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工作;审核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负责全市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协助组织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相关政策建议。


(十)制定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根据市政府授权,承办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会审事项。


(十一)组织制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科技宣传、文书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和机关信息化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机关实物资产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区县科技工作及直属事业单位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科技拥军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综合改革协调处)


拟定全市科技发展和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协调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中的政策落实和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工作;牵头组织调研工作;指导协调科技兴县(区)工作;牵头负责科普工作,承担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全市科技经费的预、决算,并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定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及编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基建计划;牵头组织对口帮扶城市科技协作交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


(四)科技条件与服务业处


拟订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以及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的组建、管理和验收;拟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安排市属科研院所科学事业费;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社团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核事宜。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定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承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火炬计划、重大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发展计划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负责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等认定的组织、协调、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孵化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会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市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大示范工程;归口管理民营科技工作。


(六)科技成果与产学研合作处(综合改革推进处)


负责制订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指导、协调重点事项的推进,检查年度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拟订促进全市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计划;负责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载体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产学研合作展览、洽谈等国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科技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组织、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拟定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保密、推广、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


(七)城乡科技发展处


拟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规划、政策和措施;统筹城乡科技发展,指导农业、社会事业和涉农工业科技进步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社会事业科技进步专项计划;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等社会发展科技试点、示范工作;编制及组织实施市级农业科技研发和产业化计划;负责全市科教兴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农村重大科技项目及星火计划项目;负责农村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科技试验示范工作;指导农业科技载体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科技帮促工作。


(八)国际科技合作处


拟定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计划;组织开展全市国际技术转移工作和南京国际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承办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审核事项;协助本市因公出国(境)人员会审工作。


(九)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处


草拟全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宣传工作;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运用与产业化;负责全市专利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工作;管理全市专利信息网络;归口管理全市专利展示交易、无形资产评估、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中介机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处


编制全市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涉外专利案件的处理,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负责大型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监督、咨询与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与归口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培训及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承担设在本委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组织工作;负责委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南京市地震局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承担全市减震防灾管理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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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