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7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日
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参与市级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职责。
(二)取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机关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职责。
(三)增加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和指导,监督区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监督市级机关各部门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核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事项,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牌证管理以及定点维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用车辆年检和驾驶员年审及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含离退休的市级领导)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大型会议、活动的用车。
(五)综合管理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市级机关土地使用权;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基建、调整、使用和修缮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部分办公用房和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机关住房基金。
(六)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管理,负责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指导监督区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七)负责市级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和“四防”工作,维护机关办公区的交通秩序和上访秩序,协助处理机关内部的交通事故、治安案件。
(八)负责市级机关的爱国卫生、绿化美化和人民防空工作。
(九)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来我市的内宾接待服务工作;协助承担市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接待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市级机关所属宾馆和接待用车。
(十)承办副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含离退休市级领导)安全保卫及部分保障服务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级机关车队、食堂和市级机关医院、人民大会堂等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接待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秘书、信息、文书、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和市级机关出入证件等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财务、审计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计算机网络。
承担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来南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省、市来宾的接待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市领导和机关有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联络服务及车、船、机票的承办工作;管理市级机关所属宾馆和接待用车。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等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群团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本系统职工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员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三)保卫处
负责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和“四防”工作;负责制定、检查、落实市级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市领导住地及市级机关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机关办公区的交通秩序和上访秩序,处理机关内部的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及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院内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及外事活动的保卫工作。
(四)财务处
管理本系统行政经费;监督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国有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审计和领导干部离职审计。
(五)房产管理处
综合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产权、产籍,制定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市级机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负责办公用房和住房标准的审核,并进行管理、调配、调整;审批有关房屋修缮项目和经费;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基金的管理;指导市级机关办公区、集中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及部分住宅区的水电、动力、道路及公共设施等管理工作。
(六)基建处(市级机关住宅建设办公室)
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和公共设施的基建规划和建设,管理市级机关部门的基建工作,监督和指导有关建设单位执行基建法规;负责市级机关土地资源的申请、开发利用、资金筹措、预决算审核、工程质量、竣工图纸及资料的管理。
(七)综合管理处
研究制定局系统后勤事务管理制度和经营工作规划,指导直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后勤部门的行业联系;对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目标化管理,指导、监督各单位的经营服务工作,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和服务质量;负责市级机关的爱国卫生、绿化管理、抗灾救灾、人民防空工作;承担市级机关后勤协会的日常工作。
(八)车辆管理处
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改革和管理,制定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核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经费及报废事项;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牌证管理以及定点维修工作;保障市级领导(含离退休的市级领导)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大型会议、活动的用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用车辆年检和驾驶员年审及安全教育工作。
(九)节能管理处
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监督区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建立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和节能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能耗统计、监测、公示和评价考核工作;承担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级机关167名行政附属编制按现行规定重新核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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