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7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城市综合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职责,原市市政公用局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和城区防汛职责,原市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绿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加强镇村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五)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爱国卫生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爱国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许可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六)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综合维护管理的责任。统筹协调全市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拟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七)承担全市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的监督管理。拟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道路路面(含地下通道)、人行道、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维修。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绿化管理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九)承担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市“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二)承担城区扫雪、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联系有关协会。
(十四)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后勤、安保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官方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和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受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举报和投诉。
(三)科技信息处(市场管理处)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应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节能规划以及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推广使用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本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城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拟订环卫、市政、绿化等行业改革方案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系统内改革、维稳和信访工作。
(四)市容景观管理处
承担城市容貌景观及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拟定城市容貌景观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市容景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拟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景观灯光的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承担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市容保障和全市扫雪工作。
(五)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拟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负责编制环卫作业经费计划;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作业质量;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和市区道路、桥梁、隧道、高架路、河道、街巷、院落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情况;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组织实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拆除环卫设施的行政审批;组织环卫设施建设项目接收与管理的交接;指导区县开展镇村环境卫生整治,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立镇村长效卫生管理考核和作业制度;承担市郊县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市政管理处
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拟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修复收费标准;统筹编制市政设施的维护定额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编制全市城市道路年度挖掘、临时占用计划;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许可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审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资格;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维修和出新改造项目;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检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汛、排涝、抗台等抢险工作;负责河道引水系统的调度和管理。
(七)绿化管理处
负责统筹编制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定额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负责拟定城市绿地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城市绿地占用、树木伐移、大修剪事项的行政审批;指导、监管全市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制定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增城市绿化设施的移交工作;负责指导实施绿地防灾消险工作;负责城市绿地植物生态保护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绿化科技工作。
(八)爱国卫生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巩固卫生城市建设活动、农村改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城市管理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经费管理,编制年度经费计划;负责系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内城市管理有关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更新计划的审核、落实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和政府采购计划的落实。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局系统人才引进和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管理和调配管理;配合各区做好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的双重管理;指导协调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出国(境)任务审查报批工作。
(十一)宣传教育处
负责局系统政治理论学习、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党委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指导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负责城管系统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网络宣传工作;负责与中央、省、市媒体和网络媒体的通联工作;负责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境内外媒体及网站关于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舆论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直属行政机构
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含12319服务热线)。
依托全市“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
五、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书记1名,副局长、副书记4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城市维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着重做好市容市貌、道路保洁及绿化管理等城市维护管理工作。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方面的职责分工。单项工程一次性维修费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单项工程一次性维修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中,存量基础设施是市管项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是区管项目的由所在区负责;新增基础设施中,市政道路(高架、桥梁、涵洞、隧道、快速化道路)、大型广场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他市政道路由所在区负责,排水设施中泵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河道由所在区负责,排水管随市政道路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负责。
(四)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划分。城管部门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规划部门行使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市市政公用监察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工作,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负责跨区域、重大案件和需要市直接查处案件的查处。
(六)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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