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5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卫生工作管理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将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划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市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承担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或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管理工作。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协助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审计、群团、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党务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审查以及外籍人员来访考察的审查、报批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三)规划财务处
拟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卫生事业经费;拟定卫生财务管理和后勤工作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局属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管;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制定局属单位卫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医用装备和设备管理;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研究提出卫生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全市医疗卫生收费;负责全市卫生财务人员、统计人员及后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市级卫生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指导或组织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指导并组织实施急性传染病防控;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发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控制处(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南京地区重大疾病、免疫规划、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农村卫生管理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定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负责牵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拟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八)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指导处
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市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采购的相关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械管理工作。
(九)中医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全市中医专项资金;拟定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工作;拟定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研究规划,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负责全市师承教育的管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医学重点科技项目及省级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及人才的推荐、申报及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新技术引进项目的申报、评审、推广及奖励;实施全市医学成人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人才和市级医学人才培养工程以及市级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培养,承担医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科技信息的管理与医学科技普及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工作;负责全市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卫生人才交流,负责指导局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知识分子及群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保健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全市干部保健计划及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离休干部、公务员、教育、卫生、科研、民政、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依法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与其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书记1名,副局长、副书记4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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