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5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按照定价目录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研究拟订本市价格和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价格听证目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协管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
(四)开展全市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动态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分析和预测,掌握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提出调控管理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和价格理论研究工作。
(五)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工作。
(六)负责价格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七)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依法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指导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等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机要、督办、提案建议办理及安全、保卫、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落实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文明行业创建及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计划、定调价计划;负责全市价格形势的分析预测,组织协调落实价格调控和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与措施;组织协调召开价格听证会;研究起草地方性的价格法规、规章,负责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督查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开展价格理论研究,承担价格宣传、政务信息、普法和对基层指导等工作。
(三)工业品价格处(农产品价格处)
承担工业品、农产品和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出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制定市管商品价格水平、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农产品储备的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协调处理工业品、农产品和公用事业价格争议;指导全市工业品、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医药价格处
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药品批发、零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监督防疫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等收费;研究市管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价格政策;协调处理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市医药价格工作。
(五)收费管理处
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收费改革计划、方案及管理办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定市管项目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检及收费统计;参与收费清理,实施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协调处理收费争议;指导全市收费管理工作。
(六)服务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政策与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全市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拟定作价办法、原则和价格水平;审定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与收费标准;指导、规范服务和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服务和房地产价格工作。
(七)价格信息监测处
负责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制度;收集、整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变动进行监测;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点、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价格监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物价局设置2个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
拟定价格行政执法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授权调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三信三优”工作;负责商品标价签和收费价目表的监制工作,并监督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指导区县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二)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组织实施上级统一部署的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工作任务;负责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建立成本调查和监审资料数据库;负责政府赋予的制定经济和价格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配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专项调查及监审工作;指导区县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直属行政机构行政编制为9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正副局长8名,其中正局长2名,副局长6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确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改革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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