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5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等水域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定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城市防洪。
(三)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管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方案。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保护工作。编发全市水质监测简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并报上级水行政部门审批。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县区之间以及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七)承担全市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地和堤防等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性或跨县区的河道、水库、湖泊、河口、岸线、滩地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等工作。
(八)承担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机电排灌、灌区管理与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工作。指导全市农田基本建设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承担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核准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水利科技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承担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吸收。承担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与实施,并补充与完善。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科技与信息化工作。
(十二)承担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承担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十三)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承担组织建设具有控制性或流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信息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系统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局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负责南京水利网运行;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局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接待、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以及机关财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法制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和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听证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水政策法规咨询、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会办和送达。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流域性、区域性水利规划、边界水利规划、市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审查;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限制纳污红线;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保护工作;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审核工作;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协助水资源各项成果的审定。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口、滩地和水利工程的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订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指导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库达标工程建设和管理,对全市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堤坝白蚁防治;承担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和科技处(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省水利优质工程的初审推荐;负责对市水利类企业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组织或协助做好全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水利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工作;组织执行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制定有关补充标准、规程和规范;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科学技术普及与宣传工作。
(七)农村水利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拟订农村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和农村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灌区管理、节水灌溉、机电排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和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和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财务处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行业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收支方面的意见;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监督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全市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各项事业经费和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收支平衡、收支预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职称评聘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负责全市重点防汛岁修、防汛急办和水利工程养护计划安排及实施;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与其合署)。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畅通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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