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6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610元调整至72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至79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5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8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580元。
四、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32号)文件精神,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本人10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标准计发。
五、调整标准所需费用仍由原渠道列支。
六、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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