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14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齐抓共管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是实现城乡公共卫生均等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覆盖率还偏低,完全、及时、准确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的机制还没有建立,水质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各区县、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支持的工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卫生监测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协调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环保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方案,建立卫生监测督查、考核制度,落实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编制监测技术报告。市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具体实施农村生活饮水卫生监测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及水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及水利部门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中纳入卫生评价和监测内容与标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二、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要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形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自检、部门组织、媒体及群众监督的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坚持以水质管理为核心,建立水质卫生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和省规定的检测项目及频率,实行从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全过程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确保达到供水卫生要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水质卫生采样监测,实现水质监测全覆盖。各级爱卫办会同卫生部门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检。夏秋传染病高发季节,应增加监测频率,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要开展应急监测,做到早告知、勤监测、快处理,严防水性疾病的传播流行。要扎实推进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从源头上把好水质卫生关,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三、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要建立有效的水质卫生信息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水质监测网络的作用,形成数据与信息传递、统计与结果分析、报告与通报的运行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监测基础数据按上级要求报告。要定期把对集中式供水单位、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学评价提交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质报告制度定期向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供水水质情况。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水质卫生监测数据于当年5月初和10月初报区县爱卫办和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形成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卫生分析评价报告报市爱卫办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爱卫办审核后报省爱卫办及市政府,并定期向市爱卫会有关委员部门通报。农村水质监测的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部门及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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