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13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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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于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着力提升全市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水平,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市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二、优待内容


(一)《南京市老人优待证》和《敬老卡》的办理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南京市老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外地及外籍年满60周岁,且在我市定居一年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申请办理《优待证》。


2、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优待证》,申请办理《敬老卡》。


3、《优待证》由本人户籍(暂住地)所在地的区县老龄部门办理。《敬老卡》由市政公用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4、《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敬老卡》由市市政公用局统一监制,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优待证》和《敬老卡》优待内容


1、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进入本市市属各大公园。


2、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剧场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收费。


3、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敬老卡》,可以免费乘坐具有IC卡刷卡设备的市内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并适时出台60—69周岁老年人优惠乘车的相关政策。


(三)养老优待


1、各级政府应设立“尊老金”,向具有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所涉经费由市政府承担。90—99周岁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所涉经费由区县政府负责解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视情况放宽长寿补贴发放的年龄。


2、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给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待遇。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给予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待遇。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4、对7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10%。对8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20%。


5、老年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四)医疗保健优待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就医时凭《优待证》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就医时凭《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取得惠民医疗卡后,按照惠民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惠民医疗优惠政策。


2、对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3、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3类老年居民,按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4、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


5、对本市城市“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城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享受日常医疗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五)生活服务优待


1、向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生活困难或不能自理的城乡独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降低受助老人的年龄门槛,并提高购买服务的标准,扩大覆盖面。


2、为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无需提供特殊生活照料服务的独居老人,免费安装“安康通”紧急呼叫系统。其中,安装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月租费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降低受助老人年龄门槛,扩大覆盖面。


3、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纯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坐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5、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按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6、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六)维权优待服务


1、各区县人民法院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允许缓缴、减缴或免缴有关费用。


2、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扶养费,以及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


3、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主题活动和志愿者行动,发挥各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


三、组织保障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解决老年人切实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老社会优待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不断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定期研究涉老社会优待和为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尽可能多地制定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符合广大老年人实际需求的社会优待政策,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相关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以上通知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意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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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