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10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5:36:44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9〕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基本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以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全市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网上发布等基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落实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健全,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不全面、网上更新发布不及时,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夯实基础工作,真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当中,加快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格局,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网络建设。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规划、组织、协调、领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就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在做好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考核对象,要明确专人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各区县政府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至少配备1-2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力度,每年专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少于2次;要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和《规定》,切实做好依法应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做到每天登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最新产生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实用性、权威性,做到本单位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做到本单位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其他需公开信息公开到位,解读及时;做到本单位突发性公共事件主动及时发布,不实、虚假信息及时澄清;做到本单位向社会公众承诺事项办理情况充分公开。


要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扩大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方面的信息公开,扩大完善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要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化公文产生过程中的属性确定,即要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同时编制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目录进行备案。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规范政府信息发布的流程,缩短文件信息从签发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要规范依申请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为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县、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等6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详见附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规范;进一步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建设。要强化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平台作用,全力保障“中国南京”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及时维护更新。要完善“中国南京”门户网站和各区县、政府部门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同时要创设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检索。


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窗口,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要继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向市档案馆和金陵图书馆定期报送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加快改造数字电视“阳光政务”栏目,增设“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让更多的群众更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支持专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脱产参加市及市以上专门业务知识学习班,稳定提升专兼职人员的业务水平。依托本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基地,为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将管辖行业、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附件:


1、《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3、《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5、《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6、《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一: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下,组成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单位落实《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并制定考核方案,在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下发各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以及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领域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将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责任区分 :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向主要领导、会议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8228.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