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9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二、接续就业扶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到2009年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期未满的,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认定为“4045”就业困难人员的,2009年,通过在《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继续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从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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