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9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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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南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创建食品最安全城市的意见》(宁政发〔2008〕142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维护好食品安全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问题,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整顿,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之一。


二、总体目标


结合食品最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主要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全市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继续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贸局、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南京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继续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为生产优质农畜产品提供安全保障。


——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原蜜中“抗生素”等药物残留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蔬菜生产、禽畜养殖、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把基地建设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加强对无证企业整治。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把发证审查关,加强证后监管,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和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不断巩固和扩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35号)的要求,加大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力度,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围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生产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豆制品、饮料、禽蛋制品、糕点、瓶(桶)装水、蜂产品和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和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责任单位:南京检验检疫局。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全面摸清食品经营主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经营户、固定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不断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和公布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贸局。


(六)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按期年检,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严格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品种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畜禽屠宰整顿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继续实施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


——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贸局。


(八)保健食品整顿


——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工商局。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


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并做出周密的安排部署;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2010年10月)


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抓好落实。2009年年终应组织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


2010年12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区县、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各区县、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要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提出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按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农林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商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市经委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市监察局依法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县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职能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具体环节。督促企业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检测


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检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进一步强化自律、示范带动


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通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信息披露、工作交流等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要充分利用已经开通的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这个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警示。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和整治成效,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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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