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7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全市促进创业工作体系,加大对毕业生创业资助、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创业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各区县、各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和单位,可因地制宜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场地服务,对有一定规模、有相关政策配套、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园(街),经评估后,作为市级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并给予适当补贴。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优惠和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注册等费用。对创办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对首次创业成功和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46号)文件,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创办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4、将在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范围,人事、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受理其在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鼓励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采取投资或担保方式为来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启动资金,创业成功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二、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5、建设一支人员相对固定、专业性强的创业导师团队伍。组织“创业导师进校园”,开辟“南京大学生创业网”,开办“市民创业就业讲堂”,为创业毕业生掌握政策、沟通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6、社会培训机构、企业、高校对有创业愿望的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适当补贴。
7、成立“南京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统筹规划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落实创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政策咨询、跟踪指导、手续办理、人事代理等公益服务,组织与创业相关的活动,协调解决创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定期举办创业大赛,遴选优秀创业项目,优先进入创业园孵化。对在全市统一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经有关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9、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实现“1311”工作目标:建成一个较高水平的市级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形成30个成规模的毕业生创业园,扶持1千名毕业生创业,参加创业就业培训毕业生人数达到1万名,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10、市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生活上的配套服务。
11、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创业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
12、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毕业2年内的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非南京地区就读的南京籍高校毕业生。
13、本意见中各项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算。
14、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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