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7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办〈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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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办〈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经办拟定的《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农经办 2009年4月)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解决我市“三农”发展所需资金的有效途径,现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郊区县范围内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作为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服务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因此,在我市加快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不但符合农村金融改革方向,也是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二)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是解决“三农”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较少,郊县银行业金融服务覆盖率低、面广额小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农民投资创业、扩大生产、发展短平快项目受到很大程度的资金制约。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市现代农业蓬勃发展,农民收入快速增加,部分富裕农民拥有大量闲置资金,农民之间开展资金专业合作的空间十分广阔。当前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不但有利于对民间资金进行引导和疏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三农”发展所需银行贷款不足的矛盾。


(三)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伸和拓展。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以种养业和农产品运销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在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对相互之间开展资金合作的要求也更加迫切。当前,加快发展以资金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之间的利益联系,从而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的水平和层次有新的提升。


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原则和目标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应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为: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借款的基金占用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


(三)坚持区域性。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几个村)或一个镇(街),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总额);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009年每个郊区县可有选择地组织开展1-2个试点,今后根据情况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到2012年全市成立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80家。


三、严格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的设立条件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县(区)××镇(街)或××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的章程。


(二)有2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成为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镇(街)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500元,单个社员每个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经区县农经部门批准)。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在镇(街)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规范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程序


(一)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在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中,选择5名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作为组建发起人的代表,组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筹建申请人。


2、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筹建工作小组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及筹建请示,经所在镇(街)政府同意后,报区县农经部门,由区县农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农经办备案。在此基础上,区县农经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同意成立的批复。筹建工作小组持批复到区县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或培训。


(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申请筹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发起人有关情况、发起人协议书、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拟任理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合法规范经营承诺书、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三)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总则、业务范围、社员、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和财务管理、解散和清算、附则。


五、明确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单位的监管要求


(一)各级农经部门是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按月向区县农经部门上报有关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报表,区县汇总后按月上报到市农经办;每季度区县农经部门会同镇街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农经办,市农经办适时进行抽审;每年市农经办组织区县农经部门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三)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区县农经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取消登记处罚:在业务范围和互助金投向上违反本意见规定;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检查、审计和年检等;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经市、区县农经部门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六、切实加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为“三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扶持,稳妥推进。市成立由市农经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全市试点工作。市农经办要承担起日常管理、协调的责任;市发改委要承担起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的责任;市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县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针,积极引导,注重实效;要支持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加强风险管理,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并适时制订我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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