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6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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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司法局拟定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司法局 2009年4月)


2008年市卫生局与市司法局结合南京地区实际,在我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试点。试点工作一年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护,医患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取得了成效。为巩固成果、推广经验,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及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关于下发〈2009年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平医协组〔2009〕1号)精神,现就在南京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市十三个区县全面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保险险种


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和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以及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和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三)保险方案


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按照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执行相应的保险方案和统一的理赔程序,保险工作与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相协调。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各自适用的保险方案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赔付情况调整保险费率。通过保险机制,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针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三方客观评估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


(四)承保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一家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本次南京地区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中介机构。根据“大数法则”和“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招标确定3家到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其中1家为首席,其余各家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五)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9年4月起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属地化原则,南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投保。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


二、全面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医院”的总体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患纠纷实际,在区县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客观中立、公正调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保持中立,秉公调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尊重诉权,自愿调解,发挥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准确定位,不搞包揽,不替代既有纠纷解决方式;依法依德,教育疏导,注重调解工作实效。


(二)设立方式和工作步骤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由区(县)司法局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拟定方案及组成人员名单,报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各区(县)设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时,可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状况、医患纠纷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别采用下列具体类型。一是独立型。医疗机构集中、医患纠纷多发的地区,可采取有独立办公用房、专职调解人员、专项工作经费的形式,独立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二是依托型。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较多的地区,可采取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聘任专职调解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的形式,积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三是融合型。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较少的地区,采取依托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调解人员、增拔办公经费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调解医患纠纷。


工作步骤。2009年第一季度进行部署,各区县完成筹备工作,第二季度在全市全面运行。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选配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业调解机构。其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一般7至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医患纠纷调委会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根据需要设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纠纷和办理调委会日常事务。设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兼职调解员主要从区(县)、街(镇)调委会的优秀调解员中挑选,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均由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


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发生重大、复杂医患纠纷,可由咨询委员会专家分别出具医学和法学方面的分析意见,供医患纠纷调委会及调解员参考。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组织,成员由医疗机构医务处(科)或医患沟通中心负责人担任,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


(四)调解要求和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纠纷,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为了方便群众,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工作联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接待室,深入现场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为设立人民调解接待室提供场所、设施等必要条件。


医患纠纷调委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接待登记、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项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与卫生行政管理、法院诉讼、大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项工作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机制、服务保障机制、联调联动机制和纠纷预防机制,增强调解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是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平安医院”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医患纠纷调委会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租金、购置办公设备资金、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等,由区县政府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具体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测算,报区县政府批准。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市财政对区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数额和方式由市司法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为保证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于2008年成立了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宁卫医〔2008〕9号)。各区县、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并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患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情况;医疗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应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在广泛听取医疗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保险方案,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承保公司,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将承保公司与投保医疗机构签定的保险协议报省卫生厅备案,并定期将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建立调解工作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调解联络员队伍,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帮助调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抓好内部管理,强化纠纷防范意识和细化保障诊疗安全和质量措施,尽一切努力钝化矛盾、减少医患纠纷。要积极配合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努力与患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患方申请人民调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当患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时,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调解或持消极态度。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安排的调查取证、医患沟通等工作,要全力做好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推诿,要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及时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安排的医患双方见面沟通,做到随叫随到。调解后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患纠纷调委会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筹建和运行中的困难,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及时研究和答复调解中遇到的问题。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及公序良俗,积极调解医患纠纷,努力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和疏导矛盾。在工作中支持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监督当事人履行协议。


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提供保险条款初步文本,经市卫生局审核确定后具体承办招标工作;为投保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并通过与承保方交涉维护投保方的权益;在保险机制运行期间承担协调理赔工作;定期出具赔付情况的书面分析报告,汇总分析反馈有关医患纠纷动态,针对医院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等。


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认真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合作,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等方式,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的主动性,加强对医疗机构进行人民调解的宣传和引导。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扩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引导医、患双方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院内公告、面对面沟通等多种方式,让群众了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特点优势、联系方式和所在地点等信息,增强医患双方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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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