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6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5:45:2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报送市政府的少数请示性公文未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个别公文未标注签发人;部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部分请示性公文不按规定标注联系人;少数公文报送渠道和方式不规范,有的公文附件报送不及时;少数请示性公文多头主送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使公文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随文报送相关情况说明。请示性公文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应为来文单位经办人员。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容易误事。同时,“报告”中不得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向市政府上报意见、建议,一般与“请示”结合起来使用。



二、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具体由机要秘书处统一扎口办理。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机关名义或单位领导个人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通过南京市电子公务平台报送。机密级及其以下的涉密公文可通过南京市涉密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上报公文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成文日期、公章、主题词等要完备,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电子公文要转换成CEB格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报送。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涉密文件和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附件,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公文正文和附件一般应同时报送,特殊情况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附件可在正文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回复公文要坚持“明来明去”、“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明密混淆、密来明复。



五、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必再经市政府转办。



六、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区县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区县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区县或部门应明确专人督办,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应以区县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区县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各区县、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4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4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特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南京市电子公务平台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平台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各区县、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后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各区县、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文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报送公文,确保政府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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