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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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

(市广电局 2009年1月)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宁委发〔2006〕3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6〕172号)和《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委宣通〔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动漫产业发展的实际,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96号)中《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包括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游戏产业;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相关软件的开发。


第二条 加强对南京市动漫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行业自律、自我完善、自我服务,搭建走向市场、发展壮大的服务平台。市广播电视局作为行业协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动漫产业进行规划、指导并做好服务。


第三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7〕174号),经认定的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可视同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基地”,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孵化和动漫教学培训项目,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第五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已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经专家组评审,根据质量和播出影响力,在本市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800—1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2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500—2500元、三维2500—3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10%—1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第七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的原创动画作品境外发行(含港澳台地区),按“暂行办法”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


第八条 本市动漫企业在本市出版发行的原创动漫作品,按其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符合主旋律、传播民族文化、观赏性强,有利于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重大题材和行业领先的动漫原创项目,可申报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我市动漫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省、市软件服务、国际服务外包等鼓励政策,并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我市动漫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筹备上市资助、纳税奖励等,按照“暂行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本意见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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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