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15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和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农林局市财政局 南京警备区政治部 2008年12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和要求,从2008年冬季开始,我市将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免费培训是破解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难、探索“退伍即入学、毕业即就业”的新路子,是激励广大士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有效措施。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上来,进一步认识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按照“自愿报名,免费培训,自主选择,技能为主,属地管理,就近培训,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人员统计、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形成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兵役机关、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建立起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学本领,提高他们就业和创业能力,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做好培训的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上级的要求部署,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要广泛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公开信、印发招生指南、举办政策和招生咨询会等多种宣传形式,帮助广大城乡退役士兵全面了解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义、政策规定和相关参训程序等内容,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培训。同时,要加强典型宣传,通过宣传培训后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事例,提高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在全市退役士兵中自觉形成学文化、学技能、促就业、争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层次和培训机构的确定
(一)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按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由个人报名,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民政部门登记申请有关经费。
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退役后到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复学手续,根据剩余学制时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杂费、食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二)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学制一般为2年。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应在入学前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工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组织安排,应动员未参加中、高级培训和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总人数的80%。
被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悬挂“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标牌。
四、报名的组织工作
(一)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市民政局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编制下达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各区县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区县短期培训计划的同时,连同市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并向退役士兵做好招生计划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招生信息的发布可采取发放招生简章的形式,也可将所有招生信息编印成册集中发放,有条件的可组织专门的招生咨询会,尽可能早地让退役士兵掌握和了解招生信息,超前做好各项培训的报名准备工作。
(二)认真审核报名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会同兵役机关确认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层次和资格,符合培训条件的发给《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三)按时限要求完成报名和统计工作。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培训的应在退役当年的12月底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培训报名申请,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经同意后可延至次年的1月底。各区县组织的短期培训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退役士兵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培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各相关部门和承训院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底、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要求完成对实际入读人数情况的复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
五、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对完成任务的区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标准按《方案》的规定执行,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月计算。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承训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承训院校实际培训人数进行认真核实,坚决杜绝多报、重报、乱报等现象。同时,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并拨付给承训院校。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培训期间的管理
各承训机构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培训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驻地兵役机关要协助培训机构加强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安全。对培训期间违法、违纪的退役士兵,要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和《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2年制中、高级培训的,由民政部门将档案和行政关系转入所在学校,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进行管理;参加1年内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各区县要为其办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通过退役士兵自身加强管理。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及时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管理。
七、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拓展学员就业渠道;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转变退役士兵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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