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15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市经委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用能单位委托的能源审计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分析评价,并提出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措施。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能源审计的对象为南京市市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五条 能源审计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
(一)能源利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制定的限额的;
(三)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六条 南京市能源审计类别分为基本能源审计和专项能源审计。
(一)基本能源审计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2、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
3、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
4、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5、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6、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7、节能量计算;
8、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9、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10、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二)属于第五条所列前四项情形,而进行强制性审计的为专项能源审计。审计的内容由节能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
第七条 强制性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名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提出并公布,同时制定能源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进行能源审计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能源审计名单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能源审计。
第三章 能源审计实施
第八条 自愿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能源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九条 强制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必须委托依法取得能源审计资质的机构,根据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计划和审计内容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条 能源审计中介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前通过书面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用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中介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强制性能源审计的费用由被审计的用能单位承担,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资源性能源审计的费用每年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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