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14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
(市市容局 市市政公用局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 市商贸局市公安交管局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以下简称早餐点)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早餐点管理工作,实行市、区、街层级管理,各级相关部门监管,通过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早餐点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三条 积极推进本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鼓励达标优质早餐经营企业,通过公司化管理、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扩大市场,提升品质,促进本市早餐经营规范、安全、便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高淳县、溧水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早餐点经营人员应优先安排本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人员。经营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员应“亮证”经营,“两证”不全者,不得上路经营,否则属违规占道,应予取缔。早餐点经营者必须是“两证”持有人,早餐车不得出租或转包,违规出租或转包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六条 早餐点设置应遵循“方便市民、维护交通、确保卫生、有利景观”原则,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摊点位置分配应向本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经营群体倾斜。在本市市容管理10条景观路(见附件)周边设置早餐点的,应在与景观路相交的街巷内10米以外。
第七条 早餐点经营设施由各区统一制作或提供样式监制,应使用液化气瓶,不得使用板车、三轮车及燃煤炉等。
第八条 早餐点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造,增加附属设施(如披棚、雨布等);不得将经营物品超出早餐车占道摆放;经营现场不得摆放桌椅;早餐点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经营所产生的垃圾由经营业主负责随时清扫,保持早餐点责任区内(早餐车前后左右各两米范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九条 早餐点供应的食品和包装应卫生、便捷、环保、安全。经营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要穿戴工作衣帽。凡现场制作需要上、下水设施的食品、油炸食品以及面条、馄饨等早点品种应入室经营。
第十条 早餐点日常经营终止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法定节假日及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上午9时。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成立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市容局、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商贸局、交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市早餐点管理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各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组织区相关部门和放心早餐经营企业,做好本区域内早餐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早餐点设置、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收取任何行政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市市容局为本市早餐点日常管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协调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商贸局、交管局等部门,对本市早餐点进行集中检查;组织对各区早餐点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协调组织本市早餐点专项整治工作和综合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早餐点的设置由各区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街道对辖区现有早餐点开展普查登记,根据设置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早餐点管理机构复核,符合标准的,由区统一报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由市市政公用局统一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早餐点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每年年检审核一次,遇城市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需要,早餐点应无条件撤除或异地置换。
第十五条 加强早餐点的日常监管。全面实行定人、定岗、定标、定考“四定”机制,确保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管理规范。全面推行早餐点12分计点扣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促使早餐点经营业主守法、守规、守时经营。
第十六条 加强对违规早餐点的执法整治。严格执行“持证”经营制度,加强对早餐点经营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违规早餐点。
第十七条 加强早餐点管理的督查考核。将早餐点的管理纳入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体系,考核成绩计入各区和市相关部门长效综合管理年度总分,对早餐点管理情况每月小结、讲评、通报。对问题严重、监管不力、整改不及时的予以通报和问责。对早餐点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区、街道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市各相关部门和早餐连锁经营企业在早餐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早餐点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加强对早餐点的管理。牵头对早餐点设置的地点和经营设施进行审核,负责对早餐点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组织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占道早餐点。
2、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连锁早餐点提供配送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管。
3、市卫生局:负责早餐点加工、经营卫生标准的制定;对早餐经营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出具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对早餐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和经营进行卫生审核。
4、市商贸局:负责制定南京市“放心早点”工程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及优惠政策,牵头组织对放心早餐企业的认证。
5、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早餐点设置地点的审核。
6、市市政公用局:根据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早餐点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
7、早餐连锁经营企业:强化食品生产、运输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所属早餐点经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南京市市容管理10条景观路
附件:
南京市市容管理10条景观路
序号 |
道路名称 |
责任区 |
1 |
中山东路—汉中路 |
玄武区、白下区、鼓楼区 |
2 |
北京东路—北京西路 |
玄武区、鼓楼区 |
3 |
中山南路—中山路—中央路 |
玄武区、白下区、鼓楼区 |
4 |
中山北路 |
鼓楼区、下关区 |
5 |
洪武路—洪武北路 |
玄武区、白下区 |
6 |
龙蟠路—太岗路—龙蟠中路—龙蟠南路 |
玄武区、白下区、 秦淮区 |
7 |
江东北路—江东中路 |
下关区、鼓楼区、建邺区 |
8 |
御道街—北安门街 |
玄武区、白下区 |
9 |
水西门大街 |
建邺区 |
10 |
清凉门大街 |
鼓楼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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