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14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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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


为了高质量地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充分发挥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系统开展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根据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4号)精神,现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统计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选调人员,组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材料的编写、普查表等资料的印制发放工作。组织安排市级普查试点,实施对区(县)、街道(镇)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掌握单位名录的部门共同做好单位认定与评估工作。做好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做好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承担普查资料开发任务。会同市委宣传部及市级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市统计局内、外信息网开辟第二次经济普查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及各地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市监察局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市委宣传部: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宣传工作任务。组织南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组织南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经济普查调查公告、经济普查数据发布等重要公告在报刊上发布。协助市经普办组织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进行评比表彰。负责区县宣传部门的协调。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委宣传部、在宁部省新闻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三、市发改委: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等工作。具体职责是:根据2008年区县普查结果,组织有关区县目标考核数据与经济普查数据差异有关对策研究。参与制定普查资料开发研究规划,承担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综合性任务。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发改委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四、市经委: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相关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审核有关能源数据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电信传输单位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能源数据。负责全市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部分主要行业生产设备拥有量的把关。负责联系和协调省经贸委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五、市建委: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相关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协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物业管理和中介等方面名录和经营情况方面行政记录的提供。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建设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六、市编办:负责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派出机构)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督查区县编办部门向区县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区县审批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编办及行政事业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联系和协调省编办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七、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具体职责是:组织查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负责联系省监察厅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八、市财政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负责区县普查经费保障落实的督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财政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九、市工商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督查区县工商部门向区县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与市工商局提供资料相应的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行政记录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工商局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市外经贸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外商企业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2007年、2008年港澳台和外商企业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和经营情况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参与港澳台和外商企业经济普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协调。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外经贸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一、市国税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含省国税资料)最新的纳税企业和纳税个体工商户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组织区县国税部门为区县经济普查机构工作提供协调、审核资料等方面的支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根据市经普办要求提供审核调查对象填报数据使用的2007年、2008年有关纳税资料(主要包括:应税销售额、主要税种资料等)。利用企业和单位纳税现场和本单位对外网站等,负责协助宣传经济普查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国税局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二、市地税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纳税企业和纳税个体工商户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组织区县地税部门为区县经济普查机构工作提供协调、审核资料等方面的支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根据市经普办要求提供审核调查对象填报数据使用的2007年、2008年有关纳税资料。利用企业和单位纳税现场和本单位对外网站等,负责协助宣传经济普查工作,发放有关资料。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地税局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三、市质监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各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名录基础资料(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责成县(区)质监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质监局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四、市市政公用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城市交通运输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2006年、2007年、2008年南京地区自来水使用情况资料(分行业和主要行业单位)和最新的本部门公共交通行政记录资料(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市政、公共交通单位和个体户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负责参与经济普查自来水、气等资源使用情况调查资料、公共交通资料的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建设厅相关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五、市市容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市容管理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要求所辖区县市容部门及街镇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市容管理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管辖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六、市房产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物业管理业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发文要求所辖区县房产部门和各类物业管理业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县房产部门和各类物业管理业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房产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七、市经协办: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各类驻宁机构和办事处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驻宁机构和办事处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本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八、市国土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土地资源及建筑物情况资料。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土地资源及建筑物情况资料。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十九、南京供电公司: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南京地区电资源使用情况资料。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2006年、2007年、2008年南京地区电资源使用情况资料(分行业和主要行业单位)。负责参与经济普查电资源使用情况调查资料的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市水利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南京地区有关水资源使用单位资料。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水资源使用单位资料。负责参加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水资源数据的审核。负责联系和协调省水利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民政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社会团体和本级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提供最新街道(镇)、居(村)委会名单。负责组织区县民政部门提供本级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单位代码、名称、地址、登记注册时间、所在街镇代码等);负责组织区县民政部门为区县经济普查机构工作提供协调、审核资料等方面的支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以下各级民政机构和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服务和社会福利业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区县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保持普查区的稳定,负责于2009年1月底前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负责联系和协调省民政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二、市公安局:协同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具体职责是:负责组建区县、派出所经济普查工作警员联系人,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公安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三、市教育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教育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学校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发文要求所辖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提供全市非学历教育的机构数(除技工学校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外)等常规统计数据,责成区县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教育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教育厅和部省属高校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四、市科技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科技项目和科研单位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年度内审批的重大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负责提供科研机构数等基础资料。负责要求所辖区县科技局和有关企业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科技部门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管辖有关行业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科技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五、市司法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法律服务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提供全市法律服务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负责发文要求所管理单位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司法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六、市商贸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物流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要求所辖区县商贸部门和所属商贸企业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商贸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物流企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经贸委相关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七、市旅游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旅游等方面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星级以上宾馆、旅行社、A级景区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要求所辖各类宾馆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旅游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旅游局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八、市建工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建筑业等方面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建筑业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要求所辖建筑业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建筑业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建筑业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对口机构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二十九、市交通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交通等方面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市交通局负责的最新的交通运输单位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和所掌握的个体运输业情况。负责要求所辖区县交通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交通部门管理的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体户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交通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三十、市文化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文化艺术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文化局行政记录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要求所辖区县文化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文化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文化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三十一、市卫生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卫生机构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发文要求所辖区县卫生部门和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卫生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卫生厅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三十二、市广电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宣传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配合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宣传方面工作及有关方面的协调。根据市经普办要求,参加对本系统普查单位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省对口管理机构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三十三、市新闻出版局: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新闻出版单位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提供南京市范围内最新的各类新闻出版局行政记录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单位代码、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时间、所在区县代码、单位性质等)。负责发文要求所辖区县对口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经济普查机构的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各级普查机构对新闻出版系统管辖单位经济普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协调工作。完成其他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三十四、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责成县(区)机构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在单位清查过程中,协助市经普办进行银行及相关金融企业和单位的清查、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普查。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和损益表》,按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填报,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市经普办报送。组织能源消费普查,按照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的法人单位本部、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产业活动单位分别填报能源消费情况,并报送市经普办。


三十五、省保监局:协助进行保险企业单位的清查、核对。负责确定各级保险业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明确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按要求向市经普办提供本系统在南京市地域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按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填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保险业资产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市经普办报送。组织能源消费普查,按照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组织保险业的法人单位本部、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产业活动单位分别填报能源消费情况,并报送市经普办。


三十五、省证监局:协助市经普办进行证券企业单位的清查、核对。按要求向市经普办提供证券业在南京市地域范围内的法人单位、营业部的名录,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按法人单位填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证券业资产和损益表》、《证券业费用明细表》,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市经普办报送。组织能源消费普查,按照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组织证券业的法人单位本部、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产业活动单位分别填报能源消费情况,并报送市经普办。


三十六、南京警备区后勤部:负责组织完成南京地区军队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为南京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普查的对象;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南京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发文和军事区进出安排等协助工作。


(二)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费、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


(三)报送办法:军队军务、财务活动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普查有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总参军务部和总后财务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地方反馈。



三十七、武警南京支队后勤部:负责组织完成南京地区武警系统(不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1、武警系统(不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


2、武警系统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武警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南京支队后勤部负责发文和军事区进出安排等协助工作。


3、武警系统所属从事第二产业活动的企业,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南京支队后勤部给予协助。


(二)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费、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财务状况等内容。


(三)报送办法:


1、武警警务活动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普查有关规定由武警总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2、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地方反馈。


三十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实施各地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领导同志挂帅,抓紧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配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落实好经费、场地和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充分组织、调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协调、发挥部门优势解决调查对象配合难、填报难的问题,确保普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周密组织,精心谋划,把普查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好,把普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估计足,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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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