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12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17:39:38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南京供电公司拟定的《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

(市经委、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2008年10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十一五”大气环境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快淘汰全市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方针,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按照《南京市“十一五”热电联产规划》,不断优化热源点布局,集中供热覆盖区域逐步扩大,热电联产水平位居全省前列。但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仍然大量存在,这些锅炉能耗高、管理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易发生安全事故。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既是确保我市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要求,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建设绿色南京、和谐南京和节约型城市的需要。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淘汰对象和时限


淘汰对象: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供热半径10公里)供热参数可以满足需要的燃煤(油)小锅炉。


淘汰时限:2009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关停任务(关停小锅炉企业名单另文下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淘汰小锅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里成立由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南京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关停小锅炉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市关停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各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小锅炉关停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二)落实配套措施。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区县、各开发区小锅炉关停名单。凡列入关停计划的小锅炉,质监部门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有效期,环保部门按时收回锅炉排污指标。环保部门对按期关停的小锅炉,可从上交地方财政的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小锅炉关停后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将获得的费用补贴小锅炉关停单位和热电企业。热电企业应加大热网建设投入,扩大供热范围,搞好供热服务,保证供热安全可靠。有条件的区域可探索和推动联网运行模式。规划、城建部门要为热网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小锅炉,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经节能、环保、质监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小锅炉。在热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锅炉的,由市经委、环保、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拒不关停的小锅炉,由市经委、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供热范围内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关停的小锅炉,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市经委、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定期对各区县、开发区小锅炉关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公布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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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