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10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根据南京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房产局)
(三)抓紧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支持市民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主要责任部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四)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加大住房补贴的发放力度。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0—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办理产权证时发放。(主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五)进一步加强“卖旧买新”税费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将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协调处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鼓励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主要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先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价商品房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户安置及特殊人才引进等住房需求。(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八)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落实长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升老城区人民群众居住品质。(主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十)对参与会展、金融、研发中心、软件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开发,或为现代服务业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关于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任务分解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6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十一)在2009年9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十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十三)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可以缓交相关市权规费。(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四)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取“毛挂净交”的方式出让。对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或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适当顺延开、竣工时间,并根据建设规模、进度情况分期或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主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大河西新城、江宁新市区、江北新市区和仙林新市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新住宅片区的交通、教育、医疗和商业等配套水平。(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十六)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十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房产局)
(十八)根据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供应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必要调整。(主要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十九)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主要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
(二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涉房矛盾纠纷处置力度,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的宣传规范和舆论引导。(主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适用于南京市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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