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6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及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等文件要求和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有关安排,现制定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时间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自1998年1月1日以来,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批转(转发)的宁政发、宁政办发文件。
清理时间:2008年6月—2008年12月
二、清理标准
1998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认定失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制定发布。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分工和期限
这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先行清理,提出有效、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牵头提出清理意见。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2008年7月底前摸清本部门现正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底数,整理并编制成目录上报;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应当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连同有关报表)以及文件的正式文本(一份)、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目录的编制发放工作,11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部署工作阶段(2008年6月)
1、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统一部署清理工作,提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1998年—2008年6月所有发文目录和上报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全市文件清理工作网络。各区县、部门要明确一名清理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8年7月—10月)
1、各部门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所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摸底,整理出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样式见附件二)
各部门在整理、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时,应当认真梳理核对本部门仍在执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清理目录,避免遗漏。凡是不报、漏报和瞒报的规范性文件,将视为本部门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部门上报目录所列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汇总,编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目录。
3、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对照目录,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汇总样式见附件三、四、五)
(三)清理结果形成阶段(2008年10月—11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和认定。
(四)清理结果报批阶段(2008年11月—12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废止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2008年12月)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要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按照即将推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有关规定,实行有效期制度。
不在公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承担清理工作的各部门应当对这次清理工作做出总结,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清理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清理时间要求列出时间表,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实施“开门清理”。清理中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行“开门清理”。
(三)加强沟通和指导。具体承担清理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规章再清理工作。2007年4月至11月,市法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鉴于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之后又陆续公布了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将规章的再清理工作与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凡是经过2007年清理列入有待修改的22件和继续有效的45件政府规章,其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法规、规章清理结果进行再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行政法规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情况可查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省政府规章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情况可查阅江苏政府法制网:http://www.jsfzb.gov.cn。
(二)关于区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以各区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区县和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和要求进行清理。各区县、各部门应当认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应当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结束后,承担清理工作的各区县、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清理结果(汇总样式见附件六)和清理报告按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
分管领导 |
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附件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制定机关 |
附件三:
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制定机关 |
废止理由 |
附件四:
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制定机关 |
修改理由 |
附件五:
拟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制定机关 |
附件六:
区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规范性文件总数 |
废止 |
修改 |
保留 |
制定机关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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