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5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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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的意见》(宁委发〔2008〕17号),切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进一步强化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拉动作用,调动区县、开发区、企业及市有关部门积极性,加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推进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是指被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50项南京市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及考核


第三条 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由区县政府、四大开发区以及市以上直属企业上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1亿美元)及年度目标,市经委会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


第四条 考核标准。列入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分为招商项目、报批项目、新开工项目、建设项目等四类进行考核。


招商项目。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明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


报批项目。是指需省级以上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目标进度完成核准或备案。


新开工项目。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已按期开工。


建设项目。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目标。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招商项目。重点奖励招商项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报批项目。重点奖励涉及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批准手续等报批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新开工项目。重点奖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建设项目。重点奖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招商项目。完成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年度考核目标的招商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3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5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特别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确定。重点奖励招商项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报批项目。完成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完成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比例为60%,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比例为40%。


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3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5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比例为60%,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比例为40%。


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考核目标的项目,当年投资在1亿—5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投资在5亿—1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竣工并投产的项目,增加1万元奖励。主要奖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确认


第七条 奖励申报及确认程序


列入当年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于次年1月10日前,由区县政府、四大开发区,以及市以上直属企业专题向市经委上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及审批表。招商项目,同时提供项目投资协议等有关文件(复印件,下同);报批项目,提供核准或备案文件;新开工项目,提供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批准手续等文件;建设项目,上报年度建设进度总结。


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核情况,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奖励。其中,区县、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奖励,根据项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招商项目奖励,在项目完成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及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奖励本单位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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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