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2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五有”目标要求,加快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1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补助
在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下列15个病种,具体准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1、慢性萎缩性胃炎;
2、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3、克罗恩病;
4、风湿性心脏病;
5、扩张性心肌病;
6、癫痫;
7、银屑病;
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9、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10、系统性血管炎;
11、干燥综合症;
12、淋巴结核;
13、骨结核;
14、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15、运动神经元病。
上述第1—14项病种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3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3500元。第15项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二、提高部分病种和2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补助限额
对门诊慢性病病种中肝硬化失代偿、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等4类病种,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2000元、3000元、3500元分别提高为4000元、5000元、5500元。
同时,患有2种及2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增加1000元提高为增加1500元。
三、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0000元提高到60000元。
四、取消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取消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先的20万元最高封顶限额。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支付比例为: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15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5%的比例支付。
五、以上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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