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2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学生儿童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下调一半,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800元、600元分别下降为500元、400元、300元。
参保居民(指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下同)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下调,即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00元、600元分别下调为650元、4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原比例逐次降低,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二、降低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45%、40%调整为40%、35%、30%。参保学生儿童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45%、40%调整为45%、40%、35%。
三、取消门诊大病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门诊大病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病种专项治疗的,取消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
四、降低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5%调整为40%。
五、降低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
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下调到200元。200—5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5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六、以上意见自2008年4月1日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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