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2〕2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2002年度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2002年度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目标,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为表彰先进,弘扬时代精神,根据《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政发[1995]13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2000—2002年度市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2000年以来,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业、农业、交通、建设、财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各行业及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中的先进个人,包括下岗创业、再就业先进个人和非公企业人员。
(二)评选名额:本届市劳动模范共评选450名。原则上按区县、系统所辖职工和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定比例,同时根据2000—2002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绩进行分配。在兼顾各行业的前提下,对在实现我市“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目标中,承担重点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中起到领先和骨干作用;在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系统和单位,可适当增加名额分配数。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所在地区、系统的先进个人中产生,他们必须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运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为社会创造财富,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六小活动、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降低消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8、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9、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10、在二次创业、带领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11、在勤政廉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1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13、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两个文明建设第一线。评选的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少于30%,农民为20%,领导干部不超过15%,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在群众性总结评比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逐级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党、政、工领导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进行民意测评,必须经所在单位85%以上职工(代表)同意。
已组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推荐的候选人,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组建工会的,须由企业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管理者,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非公企业的经营者,须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四)应重视推荐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候选人。
(五)评选推荐工作的考核期限为自2000年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后至今年底。
(六)以往受过表彰的劳动模范,在这次评选的考核期限内又有新的特殊贡献,符合评选条件的,仍可参加评选。
(七)个体私营业主、种养或流通专业户,可按系统推荐。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生产等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发生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或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责任人,不得推荐。
(九)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按照程序进行评选,不搞照顾,严禁弄虚作假。候选人如被举报,推荐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若举报属实的不得参加评选。
四、表彰奖励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根据宁政办发[2000]135号文的规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
五、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奚永明 副市长
副主任:刘 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兆全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恒斌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委员:刘国华 市纪委副书记
刘以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梦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宝明 市委工交工委副书记
李兰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黄树森 市委财贸工委副书记
林恺富 市委建设工委副书记
陈小浒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秀萍 市人事局副局长
吴德广 市劳动局副局长
翁国玖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正军 团市委副书记
鲍意华 市妇联副主席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地点在市总工会。朱兆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大春、徐秀霞同志任副主任。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2年12月中旬,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部署评选工作。
(二)2003年2月下旬,各区县、系统上报市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和推荐简表。
(三)2003年3月上、中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考评。
(四)2003年3月下旬召开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市劳动模范名单。
(五)2003年4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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