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党发〔2018〕24号《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包党发〔2018〕24号 2018年10月16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天蓝、山绿、水清、空气清新的美丽包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全市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党的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全面系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一体把握、系统贯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坚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集中优势兵力,动员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标准治理,建设生态环境良好的美丽包头。
二、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我市作为自治区的制造业、工业中心,呼包银经济带、呼包鄂城市群的中心城市,是自治区向北、向西开放的战略支点,也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长期以来形成了以重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模式,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工业布局不合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河道生态净化能力不足、污水管网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低、土壤污染详查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区域发展的可持续性挑战明显。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碧水保卫战和推进净土清废保卫战,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平目标相适应。具体指标为: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黄河考核断面达到地表水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黑臭水体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12.92%、15.30%,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少9.75%、14.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5%左右,草原植被覆盖率达到34%,森林覆盖率达到18.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5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推进经济绿色转型,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作为优先领域,把打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主攻方向,立足攻坚、着眼持久,因地施策、协同治理,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防治、力求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坚持法治管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信息公开。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知行合一,把建设美丽包头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改革创新。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标本兼治,理顺体制机制,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提倡绿色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我市钢铁、铝业、装备制造业、电力、稀土、煤化工等重型化产业的转型升级,采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发展策略,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方向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提升清洁化生产水平,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控制外延式规模扩张,新上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绿色循环体系
科学研究制定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业园区编制循环化改造方案,推进重点企业开展生态设计和循环化改造试点,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真正构建企业内部、园区内部和全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体系。制定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等节能重点工程,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城建委、住房保障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
落实国家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建立政策引导、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能源消费总量增量和强度控制机制。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十三五”期间能耗增量控制在73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控制在3.4%以内。建立政策引导、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6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5%。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集约化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集约利用制度。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9。(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规划局、统计局、环保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责任单位:市文明办牵头,团市委、市妇联、教育局、民政局、城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编制实施包头市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气,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优化产业布局,积极推动“飞地经济”发展,破解工业围城,有序推进中心城区现有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和工段的改造、搬迁,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布局。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驻相应工业园区,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修编,以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为单元,编制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全面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控制燃煤消费。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优先对城市周边具备改造条件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并完善供热管网建设,发掘工业余热利用潜力,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建立健全禁燃区内禁煤工作机制,建立禁煤的社会化网格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城建委、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提升燃煤设施整治水平。巩固和扩展工业企业、生活服务业以及居民采暖燃煤锅炉整治成果,推进燃煤窑炉及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建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继续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居民生活原煤散烧数量大、小企业混杂、位于城市上风向的集中连片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从根本上解决原煤散烧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深入推进清洁采暖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热则热、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供气、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新建项目优先通过集中供热的方式解决采暖问题。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总体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全市清洁采暖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建委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包头供电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所占比例,尽可能提高铁路货运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园区、火电等涉及大宗物料使用的企业大力发展铁路运输。(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组织开展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工作,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定期检测时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予以惩处。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油品监督管理,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定期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品开展检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设施建设,全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完好率得到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建委、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推进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园区等区域污染治理。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强化园区道路、交通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面源污染治理。(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经信委、城建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深度治理。组织实施水泥、有色、化工、焦化、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以及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要采用先进的半干法、干法等协同处置技术,同步解决细颗粒物、重金属、盐类、二噁英等污染,有效降低石膏雨、氨逃逸等,消除有色烟羽。重点行业企业在达标的基础上统筹实施企业深度治理,继续消减排放总量和提高能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无组织污染治理。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核实,进一步细化管理,明确治理措施,完成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块状物料堆场全部安装抑尘设施,鼓励开展全封闭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继续推进煤化工、焦化、稀土、有机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建立全市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城建委、城管执法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继续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强化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督促建筑工地全面落实抑尘措施,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污染防治查处信息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对南绕城公路等大型运输车辆行驶频率高的城市周边公路要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清扫保洁频率。加密城区道路清扫保洁频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严格渣土、煤炭等运输车辆的道路管理,实现密闭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持续整治各类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开展工业企业各类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煤场、料场、灰场等物料堆场抑尘措施。开展矿山采(选)矿、碎石加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防治规范,严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渣土堆和垃圾清理专项整治,扎实、高效完成渣土堆和垃圾清理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秸秆禁烧工作力度。立足源头管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探索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禁主城区露天焚烧。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强化垃圾收集站点管理,严禁垃圾随意倾倒。建立完善露天禁烧工作机制,杜绝主城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现象发生。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
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环保与气象部门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针对采暖期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联系,协同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各地区、相关部门、重点企业要及时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实施辖区内重污染期间“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及事后督察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气象局、城建委、城管执法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落实“清源、活水、减负、节流、严管”十字方针,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加快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不达标水体。
(一)强化工业污水治理
专项整治排污企业和重点行业,加大对稀土、钢铁、电力、化工、焦化等行业的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严格控制氮磷新增排放;加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得到合理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生活污水污染治理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所有污水处理厂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必要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鼓励污水收集管网覆盖难度较大的区域采取“分散式”“集约式”等小型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杜绝污泥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环卫产业公司负责落实)
(三)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落实各地区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到2020年,黑臭水体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责任单位:市城建委牵头,市水务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禁养区内养殖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集中处理利用;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推动垃圾污水处理,重点完成黄河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城建委、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卫计委、林业局、水务局、旅发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委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控水平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减少管网渗漏。加强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持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工作。(责任单位:由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商务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六)增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供水厂达标升级改造,加强二次供水系统管理和维护,加强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卫计委、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深化水体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河长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明确综合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区辖区范围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排入主城区入黄河道,向入黄河道排放污水要满足河道水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和总量要求。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七、扎实推进净土清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分类推进土壤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进程,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积极推进土壤污染详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整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状况,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建立分类清单。按要求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大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防控重点企业污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并进行公示,开展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总量控制,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污染源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土壤污染,对重点监管尾矿库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管理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准入。全面实施节地评价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成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经信委、农牧业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定期开展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的巡查,依法严查向其他草地、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经信委、规划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建设“天地一体化”精细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市级、旗县区、园区、企业四级管理台账,建设节能环保建材产品交易市场和城市矿产综合交易平台,建设面向优势产业的工业源再生资源信息化回收体系。开展资源化示范基地建设,逐步建立电子废物、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的资源回收体系,重点打造服务本地优势产业的城市矿产基地。按照固体废物堆场环境敏感度,在保障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探索使用粉煤灰、污泥等固体废物在生态景观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2018年底前相关工业园区完成工业渣场建设。选择地质稳定、不会产生次生污染的山洼、沙坑或废弃矿坑对粉煤灰、冶金渣等进行合理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台账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围绕重点企业提升对危险废物的自行利用能力,全面提高稀土行业废酸内部综合利用能力,建成电解铝大修渣、煤化工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利用处置设施。鼓励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等行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设施。推动内蒙古包头(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全面正常运行,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为我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鼓励各地区开展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抓好地区城关镇及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加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放点排查整治,避免垃圾围城现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持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强化生态环境源头管控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积极推进落实主体环境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多规合一”,破解工业围城,实现城市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四区”范围协调统一,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硬约束,严格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中“三线一单”的内容。2018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启动勘界定标及管控制度、保护与生态修复方案制定工作;2020年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用准入红线推动区域经济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经信委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建设
持续推进国土绿化,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天然林保护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扎实推进公路、村屯、厂矿园区、城镇周边、黄河流域及大青山南坡等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大青山南坡、沿黄河南北2条绿色廊道,土右旗东线连接大青山和黄河北岸、昆区西线2个绿化带,形成东南西北生态环城格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实施最严格的林业生态保护制度,严守林业生态红线,严格林地征占用管理,加快推进禁牧封育立法进程,加强林木后期管护,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高林木保护率和成活率。大力推进森林经营,强化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措施,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积极引导鼓励发展林业产业,加快发展特色经济林;加快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产品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加强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管护,对森林、湿地等类型自然保护区,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性,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定标,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类开发建设活动实现全面有序退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加大自然保护区执法力度,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环保局、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快湿地保护与恢复
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等措施,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加快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重点打造小白河、南海子、昭君岛等旅游风景区,推进黄河湿地科研定位研究站、湿地派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黄河湿地旅游,建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黄河湿地旅游景区,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加强湿地水质监测,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湿地行为,探索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保护湿地水资源安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大草原保护管理力度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宜草则草,加快建立以林草结合的国土绿化体系。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严格草原用途管制,加大草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实施草原生态奖补政策,完善草原生态奖补制度。全面实施草原禁牧政策,恢复草原植被。实施退耕还草等草原保护建设重大工程,对已破坏、退化的草原,以自然修复为主,适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有效实施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实时监测草原生态动态变化,强化草原法制建设,有效规范征占用草原管理。(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大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积极营造城乡绿色宜居空间,以提档升级、争创一流为目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积极拓展城市绿量,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老百姓日常游憩、出行需求,加快公园绿地、小区绿地、道路绿化和绿道建设。统筹推进沼潭公园等大型公园绿地和社区公园建设,同步推进绿道系统建设,提高园林绿地分布系统性与均衡性。继续实施昆河等4条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打造通风换气廊道和滨河景观绿带。完善公路铁路沿线和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小白河湿地公园等一批郊野公园,构建城区绿色生态屏障。完善全市老旧公园广场和居住区绿化及配套设施,启动“消除无树路”行动,补齐绿化短板。(责任单位:市城建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中合理责任主体,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改革为抓手,以矿山企业采矿权登记和执法查处为主要手段,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法定义务,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推进“不欠新账”目标实现。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无治理主体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加快实施全市大青山南坡范围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及生态恢复专项工作,推进“快还老账”目标的实现。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和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的验收,生产矿山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编制《包头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指导和推动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到2020年,完成20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试点,选择土右旗整体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推进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以环境整治和民风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创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控
坚持防控并举,将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升危险化学品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一)加强重点行业风险管控
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加大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风险源管控力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控,健全环境风险预测预警体系,对风险源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分类管理。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市级、旗县区、园区、企业四级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计委、气象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整治清单,实施重金属总量控制。加强涉重行业综合防控,采选冶炼、电石法聚氯乙烯等行业推行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用汞强度减半方案,燃煤电厂强化大气汞的协同控制,煤化工行业的废触媒按要求实现安全回收利用。加大涉重企业监管力度,实施台账管理,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健全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推进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各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及各电磁辐射设施营运单位进行自行监测。健全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对核设施、伴生矿、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主体责任。健全辐射重点源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划定规划限制区,定期开展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发布、备案工作,将预案纳入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全面提升保障能力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完善资金支持体系,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能力
由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包头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强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牵头制定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成立专业独立的办公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力推进实施。
(二)健全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将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或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约谈当地政府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将考核审计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生态财富清理与确权,建立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生态财富移交制度。
(三)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发挥好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市财政、发改、经信、环保、交通运输、商务、城建、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农牧业、林业等有关市直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保、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能源利用、清洁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研究出台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和生态环保产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污机制,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市场机制,全面推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带动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化发展和跨越式进步。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整合完善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到2020年,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确定地方政府(管委会)的赔偿权利人地位、建立磋商制度、建立健全分类处置方式和社会化分担机制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对已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生态损害鉴定,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依程序办理;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由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生态损害修复资金专门账户,法院民事判决后修复款应进入专门账户,用于生态修复,并面向社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修复并出具相关报告。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优先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等涉重金属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到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废物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以及尾矿库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四)强化能力保障体系
强化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地方立法,认真实施《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做好《包头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加强基层队伍能力建设,开展跨区域环保机构试点,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市、旗县区两级联动的环境事件应急网络,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一体化管理,加快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将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应急预案等数据库,严格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科技攻关,加快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推进问题解决。全面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以及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天地空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五)严格落实督察制度
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设立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结合中央、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修订完善我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工作机制,严格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推动对各地区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严格督查督办,从严从实推进中央、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24项整改任务必须整改落实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完善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健全抓源头、治根本、管长远的制度体系,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巩固督察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六)提升全民参与意识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组织市级新闻媒体持续宣传解读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宣扬先进、曝光落后。市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工作进展情况,把宣传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总结和保障。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清水秀环境美是建设美丽包头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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