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委办发〔2016〕27号《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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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大委办发〔2016〕27号





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

(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  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承担以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或制定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或者环境保护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六)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七)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八)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九)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十一)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十二)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二)协商解决或者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

(三)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五)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六)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八)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地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及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十)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第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督促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四)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章  市级党委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组织部门职责: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机制,注重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二)将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文艺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指导和协调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做好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

(三)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职责

负责转送、交办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督促承办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第五章  市级政府部门和中省属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地表水、近岸海域、环境空气质量、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大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三)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四)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排污单位监督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地方环境监测(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等。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负责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组织“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创建一批教育基地,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承受能力,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把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统一协调大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在规划、区划层级落实大连市生态保护红线。

2.负责编制并推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重大问题。

3.负责制定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

4.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投资体制改革审批权限,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5.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做好市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

6.负责将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市信用信息目录报送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二)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利用价格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1.负责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3.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会同、配合有关执法职能部门,依法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或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4.负责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先在公共交通、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四)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五)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六)公安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穿越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和限行区,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

3.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和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警戒区确定、交通管控、警戒区内环境监测、事故处理等工作。

6.依法对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查处。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关,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7.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根据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

9.依法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查处阻碍环境保护等部门执行职务等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七)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在落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民政部门职责

1.依法参与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2.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3.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社区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4.协调驻连部队落实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九)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3.负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年度预决算管理,统筹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2.组织拟订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3.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二)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组织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三)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以及供气、供热行业专项规划。

2.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3.负责监督房屋建筑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指导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围档内扬尘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部门职责

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将环境保护列为规划研究重要内容。

2.在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三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城市蓝线划定工作。

(十五)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2.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污水系统专项规划。负责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BOT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外溢的处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4.负责编制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5.负责指导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改造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

6.负责推进市政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7.负责优化城市道路设置,完善城市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建设。

8.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下一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车辆撒漏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协调下一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占道经营、露天焚烧落叶等违反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十七)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2.负责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特种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会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4.负责做好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工作,负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开展交通运输污染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十八)港口与口岸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绿色港口建设。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等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车船、工程机械、设备。负责推进港口码头船用岸电有关工作。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农村经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2.指导农用地、草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4.负责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开展土壤肥力(肥料)、农药残留(抗性)监测。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外来入侵生物防治。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5.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独立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由于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6.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7.组织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设施进行核查。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农业污染源减排总量控制计划。

8.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9.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水务部门职责

1.负责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3.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防、治理和监管工作。

4.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

6.负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资源调配方案制定及其日常监督管理,节约水资源,推进中水回用。加强江河湖泊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7.负责组织指导河流、河口、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

8.负责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9.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

(二十一)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拟定并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

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沼泽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制定荒山造林、森林抚育年度计划,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生态治理。

4.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及山体以外林地等违法行为。

5.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二十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1.负责全市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和组织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工作。编制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和公报。

2.负责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3.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和渔业资源、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4.负责监督管理主管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5.负责渔业水域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

6.在全市管辖海域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活动,调查处理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

7.负责全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观测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工作。

(二十三)服务业部门职责

1.负责对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加强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3.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4.加强车用燃料供应管理,保证升级油品的市场供应。

5.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油气回收工作。

(二十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1.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2.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协助口岸、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二十五)文化广播影视部门职责

1.负责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2.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二十六)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2.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方面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负责农村改厕工作。

5.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七)审计部门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负责市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工作,逐步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3.根据审计结果,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挂钩。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3.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无法取得后置许可审批手续的开业企业,凭有关部门证明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负责依法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进入集贸市场内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6.加强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7.依法查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

(三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把好环境保护关。

2.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工作,依法做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我市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

5.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6.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能源,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行为。

(三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企业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情况信息共享。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推进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

(三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三十三)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为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节能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提供依据。

(三十四)法制部门职责

1.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核工作。

2.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五)旅游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三十六)金融发展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等加快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强化银行授信管理。

(三十七)土地储备部门职责

负责场地看护范围内的储备地块平整土地工程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十八)海关部门职责

1.负责依法对固体废物入境或过境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对放射性物品入境或过境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九)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1.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3.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查处进口《法检目录》内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的行为,依法查处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5.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四十)海事部门职责

1.负责所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从事水上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海上船舶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船舶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

3.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4.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十一)气象部门职责

1.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适时启动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2.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

(四十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支持、指导和监督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监督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标准。

(四十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银行业机构环境污染责任授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

2.负责推动绿色信贷,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十四)供电部门职责

1.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2.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3.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未经批准的企业,不予受理用电申请。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

(四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第六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分析环境保护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同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相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党委和政府含相对应的先导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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