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委办发〔2017〕32号《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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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委办发〔2017〕3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河道、水库(以下简称河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实施河(库)长制,有效恢复河库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立足大连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库健康生命、恢复河库自然生态、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加快推进“两先区”建设,勇当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排头兵和领头羊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河库自然规律,依法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库休养生息,维护河库生态功能,保障河库健康。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推进社会共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形成河(库)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解决侵占河库、非法采砂、水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精准发力。

(四)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一)实施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市“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到2020年,我市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82.4%,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85%,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全面实现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其中沿海诸河流域(包括碧流河、复州河、大沙河、庄河)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3%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向市及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不下降,有效解决向河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占库、乱采盗挖等问题,河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我市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全市河流、饮用水源、地下水水质状况保持稳定,建成完善的水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基本杜绝向河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占库、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库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二)重点河库:按照河库对地区经济、社会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我市初步拟定23条河流、23座大中型水库及7座小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作为“十三五”期间治理保护重点。

重点河流为碧流河、复州河、大沙河、英那河、庄河、湖里河、浮渡河、岚崮河、蛤蜊河、庄河西支、小寺河、三十里河、赞子河、南极河、登沙河、苇套河、鞍子河、北大河(旅顺口区)、马栏河、北大河(金普新区)、砬夏河、泉水河、周水河。

重点水库为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库、朱隈水库、转角楼水库、刘大水库、松树水库、东风水库、洼子店水库、北大河水库、龙王塘水库、大西山水库、卧龙水库、鸽子塘水库、青云河水库、七道房水库、五四水库、红旗水库、大梁屯水库、九龙水库、大河水库、八一水库、莲花水库、永记水库、王家店水库、小孤山水库、凌水水库、老座山水库、牧城塘水库、东沟水库和小龙口水库。

四、组织体系

(一)河(库)长

1.河(库)长设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含开放先导区,下同)、乡(镇、街道)、村四级河(库)长体系。河(库)长分为总河(库)长、河(库)长。

按照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乡级可不设立副总河(库)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河(库)长。流域面积10km²以上河流和所有大中小型水库都要无缝覆盖,每一个河段、每一座水库都要设立河(库)长。河(库)长可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担任。城区按现有河道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河(库)长。

碧流河、复州河、大沙河、英那河、庄河、湖里河、浮渡河、登沙河等8条河流设立市级河(库)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辖区内该河段的河(库)长。

2.河(库)长职责。各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对河(库)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库)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库区、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库)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公示制度。在河库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库)长公示牌,公开河(库)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责任单位及职责

1.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为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

2.责任单位职责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实行河(库)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有关政策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和补助投资的河库管理保护重点项目的项目审批和市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助推进河库管理保护重点项目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河库周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库管理保护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进河(库)长制所需工作经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与河(库)长制相关的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河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确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实施地表水水质监测,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市建委参与农村综合环境整治。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蓝线划定和管理。

市城建局负责市内四区管辖范围内的河道环境治理工作,市内四区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污染防治。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编制河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组织、指导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指导河库采砂管理、河库建设与运行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堤防以外绿化和湿地保护。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河库周边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与河库管理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库)长制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河(库)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市、县(市、区)两级均设置河(库)长制办公室。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市水务局1名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各1名副局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水务局相关人员兼任。

2.工作职责。河(库)长制办公室承担河(库)长制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河(库)长及上级河(库)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库)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本地区及各河(库)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总河(库)长、河(库)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反映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四)河(库)长制会议

河(库)长制会议分为总河(库)长会议、河(库)长会议、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

1.总河(库)长会议。总河(库)长会议由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河(库)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和下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参加。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河(库)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河(库)长会议。河(库)长会议由河(库)长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和河流(流域)流经的下级河(库)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库)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和河(库)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河(库)长制办公室中层干部和下级河(库)长制办公室〔乡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库)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和河(库)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库)长制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市水务局负责)

2.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重点推进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等参与)

3.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市水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4.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5.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河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施水污染物消减方案。(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6.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基本要求,加快推进《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负责)

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严格落实国家、省排污许可等有关制度,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8.狠抓工业污染防治。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取缔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

9.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制;全面实施城镇河道沟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市城建局牵头市内四区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按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10.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行为,推广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及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制机制,彻底解决农村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市农委、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1.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采取生态、环保养殖方式。(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加强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2.编制重点河库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

13.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尽快完成国有河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市水务局、市国土房屋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14.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和砂场采后治理。(市水务局负责)

15.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蓝线,明确保护和控制要求。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查,在城市蓝线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16.禁止围河(库)造田,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水务局牵头,市城建局等参与)

17.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河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砍伐河库阻水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在河库管理范围内核发林权证。(市水务局、市国土房屋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18.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库区、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9.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20.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城建局、市农委、 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1.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水源地生态修复三大工程,深入推进碧流河、英那河等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2.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库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市城建局牵头市内四区工作,各区市县按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3.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24.推进河库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市水务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5.加强河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河流生态流量。(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26.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库还河还湿,恢复水系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27.强化山水林田库系统治理,加大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河流、库塘型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生态环境。(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

28.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加强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29.全面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水务局负责)

30.积极推进水库工程标准化建设,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工程管护经费渠道,加强水库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注册登记、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市水务局负责)

(七)加强执法监管

3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严格执法、协同执法的工作局面。(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局等参与)

32.加大河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运行经费,实行河库动态监管。(市水务局、市城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33.严厉打击涉河库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大涉河库违法案件和水污染案件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六、工作安排

(一)建立组织体系

1.确定河(库)长名单。在已拟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基础上,在2017年6月25日前确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在2017年6月30日前确定各级河(库)长,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人员,确定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底前,由市公布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和河(库)长名单。各级河(库)长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2.建立河(库)长制会议制度。2017年6月30日前,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河(库)长制会议制度。2017年开始,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应分别召开一次总河(库)长会议,召开一次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库)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库管理保护工作。河(库)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河(库)长适时组织召开。

3.组建河(库)长制办公室。市、县(市、区)两级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河(库)长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河(库)长制办公室。

4.成立部门专管组织。水务、环保、国土房屋、建委、城建等河库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抽调人员,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河库管理保护和河(库)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

县(市、区)级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工作方案要立足地方实际逐级细化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制定考核办法及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两级要根据区域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及各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1.考核办法。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提出本部门河(库)长制工作考核指标,由河(库)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办法及各部门考核赋分比例,经河(库)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2.工作制度。河(库)长及河(库)长制工作制度由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主要包括河(库)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河(库)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在2018年10月31日前编制出台。 

(四)编制实施方案

由各级河(库)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及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本级河(库)长制实施方案。市、县(市、区)两级实施方案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

(五)制定“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市、县(市、区)两级分级制定“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部分重点河流和重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由市级制定,其他河流、水库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由县(市、区)级制定。方案应结合具体实际,统筹考虑厅字〔2016〕42号文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措施。

市级方案的河库名录在2017年8月31日前公布,县(市、区)级方案的河库名录在2017年9月30日前公布。市、县(市、区)两级同步编制“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

(六)建立管理平台

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各级河(库)长制工作管理平台搭建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河(库)长制系统考核目标及全市河(库)长配置等相关情况档案建立工作。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建立河(库)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并实施信息共享,将河(库)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责任追究及其他重要事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做好河(库)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其他文字材料、图片及影像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实施监督考核

考核工作由河(库)长〔或委托同级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实施。河(库)长制办公室应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河(库)长,并通报给下级党委、政府及河(库)长制办公室。 

1.推进阶段监督考核。2018年6月30日前,由河(库)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库)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实施阶段监督考核。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库)长对下级总河(库)长、河(库)长对下级对应河(库)长、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河(库)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库)长制办公室(乡级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河库管理体系、维护河库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角度、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河库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化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周密安排部署,卡住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

(二)统筹落实资金。河库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目标任务,将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和推进河(库)长制工作所需经费优先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拓宽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部门实际,主动担当、尽职尽责,任何部门都不能在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中缺位。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轻视怠慢。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河(库)长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河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考核,要严肃开展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上级河(库)长对下级河(库)长,各级政府对其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等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及管理保护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河(库)长名单,在河库显著位置竖立河(库)长公示牌,标明河(库)长职责、河库概况、管理保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水、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库管理保护,增强全社会对河库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大连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和市级河(库)长人员及负责河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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